学校首页 | 加入收藏
   
图片
教工之家
 
民主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工之家  >  民主管理  >  正文

 

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院民主制度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民主集中制,是在学校党委、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三条 法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大会筹备和会务工作,提出大会的议题和内容,并报学校党委和校工会、教代会批准;
(二)组织大会活动的开展,督促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受理代表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学院全体教职工均应参加大会,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议案,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三)对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询问,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听取教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建议、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以及研究和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法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下列议程:
  (一)听取学院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规划和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考核聘任办法、奖励津贴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经费管理使用的情况报告及有关教职工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建立和落实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参与对学院领导干部的评议和推荐。

第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为每年十二月。每次大会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列席大会。

第九条 学院领导应尊重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十条  本《细则》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版权所有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师院中区逸夫教学楼 电话:0377-63525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