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招生工作“ 六不准” 时间:2016-04-12 来源:招生办 字号:小中大 打印本页 教育部招生工作“ 六不准”: 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