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南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受院长委托主持召开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院长报告会议情况。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组成。院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研究。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研究某项工作时,其分管领导一般应在场。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下午,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院长请假。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院长办公室承担。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上级的决定、决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工作。
2.根据党代会、党委确定的方针、原则,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学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止,研究决定依法治校方面的有关问题。
4.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与交流、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后勤保障、基本建设、校园安全、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体育、卫生等重大问题和重要行政工作。
5.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培养、引进人才的措施;依据有关规定,研究教师的聘任与解聘、人员的调入调出、校内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聘与聘任办法;研究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国等事项。
6.研究落实立德树人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7.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讨论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学校预算内2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预算内10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外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初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8.确定及调整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
9.审议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重要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需要研究的其他行政问题。
以上条款中,按照《中共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规定应提交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九条 议题一般由相关部门提前一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院长办公室。教学单位如有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报送议题。院长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院长审定,正式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议题提出单位和学校分管领导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向会议提供一个或多个方案并分析方案的优缺点。议题涉及几个单位和部门的,应在会前协调一致。重大事项须由议题提出单位提前与分管领导和院长沟通后方可报送。
第十一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三条 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搞临时动议,以防决策的随意性。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院长同意。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定。由议题申报部门和分管院长对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院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总结和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一时难以形成决议时,可暂不作决定,待下次会议再议。
第十六条 对于关系到学校发展方向或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行政工作的议题,院长办公会拟定的方案,应提交党委会审定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权限由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相关单位应遵照执行。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的事项,按照学校党委会的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组织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负责向有关单位下达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办公会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院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和所作出的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随意传播和扩散。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