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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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在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张丽春   时间:2017-12-21   点击数:

研究生培养学院: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7年12月23日至25日进行。为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高校教师及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招办〔2017〕1025号)要求,现将加强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在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考试期间在校生管理工作。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期间,各培养学院要按照学校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要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辅导员应核清原因,报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对无故离校者,各学院要逐人查清去向,明确掌握其情况。各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参与助考、替考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强化在校生的专门教育和法制教育。各培养学院要告诫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帮助他人有偿或无偿解答问题,避免未知状态下涉入助考舞弊等违法活动中。要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各培养学院要在考试前采取多种方式,对在校生开展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作弊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款,让每个学生明白,组织作弊、帮助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提供或出售试题或答案、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等都是违法行为,使广大学生切实做到知法守法。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培养学院要加强领导,严格要求,责任到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对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坚持谁批准、谁负责;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发生有学生参与助考、替考等作弊行为的学院,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学院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参与考试舞弊的学生,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研究生处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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