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为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NYNU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由南阳师范学院校友及各地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促进人才教育、科研、文化等多方面的交流。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开展广泛而务实的党建活动。
本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服务广大校友,激励广大校友发扬“博大厚重睿智卓越”的大学精神,铭记“博学求是笃行自强”的校训,秉承“服务校友、建设学校、回馈社会”的南阳师院校友情怀,努力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本会通过促进校友参与学校发展,提升母校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学校与校友之间的资源共享,构建共同发展的机制,广泛实现在招生宣传、人才培养、科研交流、文化构建、实习实践、就业创业、人才招聘、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捐赠助学等方面的交流与互助。
第四条
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址: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63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加强各区域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发挥校友资源的各种优势和广泛影响,支持学校发展和社会服务;
(三)编辑出版校友会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会数据库、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四)组织并指导各校友组织加强联系和交流,开展有益祖国繁荣、有益社会发展、有益母校建设的各项活动;
(五)为校友提供支持与帮助,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级校友
第七条
会员类别: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级校友,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支持校友会;
(三)在校友群体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南阳师范学院的校友。
凡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均为南阳师范学院校友:
1、个人会员包括教职工序列校友、学生序列校友、名誉校友;
2、教职工序列校友的定义:在南阳师范学院及其附属单位各个阶段(包括河南省立南阳师范学校、南阳师范专科学校、南阳师范学校、南阳教育行政干校、南阳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南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淅川校区、1962年至19年期间的原南阳师范学校)工作过及目前在校工作的教职员工;
3、学生序列校友的定义:在南阳师范学院及其附属单位各个阶段(包括南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淅川校区、原南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南阳教育学院、1962年至19年期间的原南阳师范学校)学习过及目前在校学习的各类别学生。(学生类别包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科、专升本、本科、硕士,函授、国培、委培、短训等);
4、名誉校友的定义:本校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兼职人员;或虽非本校师生,但与本校关系密切,对本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阳师范学院名誉校友称号,享受会员级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结业证、身份证、工作证等;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级校友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三)对学校及校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校友会和学校的发展;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校友会活动,提供支持;
(五)协助本会筹集校友资源、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架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批准,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