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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英文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是由南阳师范学院历届毕业生和教职工等校友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推动事业发展、开展校友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育、科研、文化等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隶属南阳师范学院,接受南阳师范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638号(南阳师范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加强母校与广大校友的联系,增进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国家的建设及母校和校友的共同发展贡献力量;
(二)   加强母校与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母校与校友间开展事业合作、科技攻关、共享信息资源、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等提供服务平台;
(三)   搜集、整理校友名录,整合调配、利用好校友资源,为学校领导决策、校友之间沟通提供服务;
(四)   宣传母校建设成就、推介校友卓著业绩,激励广大校友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报效祖国、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五)   编印出版《南阳师范学院校友通讯》,建设并维护好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网站,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分会动态;
(六)   适时举办有利于国家、社会、母校和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曾在南阳师范学院(含升本前的省立南阳师范学校、省立南阳师范专科学校、南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南阳教育学院时期)就读和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均属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会员:
(一)   学校各时期、各层次、各类别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外国留学生;
(二)   曾在南阳师范学院及其前身省立南阳师范学校、省立南阳师范专科学校、南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南阳教育学院时期任教、任职过的教职员工;
(三)   南阳师范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四)   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兼职人员。
 
第八条    名誉校友不在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列,但与南阳师范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建设与发展、对校友会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经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南阳师范学院名誉校友,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有对母校的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有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   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为南阳师范学院的快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   积极促进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五)   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六)   完成校友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向《南阳师范学院校友通讯》和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网站撰写、投送稿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推荐理事会人选,选举和任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校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各地会员的数额确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制定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事务,提出下届理事
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                  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若干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秘书长若干人(专职)。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采用集中会晤,也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开展校友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酝酿提名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三)   筹备、主持召开理事会;
(四)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各地区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地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校友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对接学校校友工作机构校友工作办公室,作为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校友会重要问题;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本会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校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地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地校友分会和有关机构的负责人;
(四)   处理校友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区域(省、市、县)建立南阳师范学院校友分会:
(一)   各地校友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二)   各地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长与该地区校友协商,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   各地校友分会在本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四)   各地校友分会命名统一定为“南阳师院**校友会”,如南阳师院北京校友会。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学校年度拨款;
(二)   会员捐赠,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社会团体资助;
(四)   利息;
(五)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校友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资产由南阳师范学院财务处代管,并执行国家规定和财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为南阳师范学院校友会和各地校友分会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学校批准后生效,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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