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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29  来源:   点击量: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认定对象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标准

 (一)一般困难档。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二)特殊困难档。指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南阳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以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查工作。

 (三)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院的认定工作。院系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本年级(或专业)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南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院系宣传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院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六)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将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注意复印留存)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同时对各院系提请复议的材料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和要求

 (一)学校和各院系都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料。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级组织要根据其上报信息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二)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院系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级有关组织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能获得认定。

 

南阳师院学生处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