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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9  来源:   点击量:

 

学校各部门:

 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南阳师范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二档:一档每人每年4000元、二档每人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四)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日常生活开支合理。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校资助中心按等额评审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在辅导员指导下,由班委会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集体研究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南阳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对报送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获得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根据有关规定,将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河南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本人对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之日内向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资助中心书面提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学校在每年收到省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后,由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中心提供的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将资助款项按月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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