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生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构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根据高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校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主要是指突然发生并严重危及学生财产安全、生命安全、校园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学校、院系及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处理的事件。如学生自杀、自残、自虐、离校出走或失踪、溺水死亡、酗酒闹事等事件;校园发生的打架、群打群殴、爆炸、绑架、暴力伤害等恶性刑事案件;学生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学生宿舍发生的火灾事件、重大失窃事件;校内食堂发生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群体性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及校园内外涉及学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是学校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依据。学校一旦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全力投入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整个事件进行备案。
第五条 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贯彻学工部统一领导、院系负责、及早发现、应对得当、措施果断的原则。
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具体成员由党办、校办、学生处、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团委、后勤集团、校医院、各院系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策略;
(二)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三)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等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四)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各院系应根据本院系的特点成立院系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具体工作职责参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订。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应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对可能引发学生突发事件的问题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
第八条 全体师生员工如发现突发事件发生都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九条 接到报告的部门(如院系、学生处、保卫处)应及时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着手先期处置,稳定学生情绪,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十条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事件,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在报请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调动全校资源,解决突发事件。各单位应予以无条件的配合。
第十一条 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各单位积极稳妥处理善后问题,积极进行心理干预、稳定学生情绪,及时恢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处理好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账目,依程序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党办、校办、宣传部等部门要积极进行危机公关,积极争取政府、新闻媒体、社会力量等对学校的支持。对外信息发布和接待校外媒体采访归口宣传部,任何人无权未经批准发布任何相关信息和接受采访。宣传部将本着公正客观、务实的态度向校内、外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三、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全体学生工作队伍人员应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大学生思想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日常值班工作,发挥好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的主力军作用。
第十四条 辅导员应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自我救护,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群体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保障突发事件处理的经费。
第十六条 校医院应提供必要的救护,是否应转入医院治疗,由校医院予以决定。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和安防设施,发现问题,积极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保卫部门应积极维护校内稳定,并积极控制事态发展,确保不进一步引发群体事件。
第十九条 后勤中心应保证水、电的供用,物资的调配,校办应保证车辆的应急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保证通信畅通,在接到通知后,校内应在5分钟内赶到现场,市内30分钟内赶到现场。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相关人员对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要依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防火防盗、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有计划的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二十三条 职责与责任追究
(一)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实行首问负责制。即发生突发事件时,第一个发现的学工队伍人员或第一个接到学生报告的学工队伍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向院系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情况,不得以“这不是我的学生”或“这事不归我管”等任何借口不加处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突发事件后玩忽职守、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以及不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思想麻痹不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或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4、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未快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的;
5、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突发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
五、个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等事件的处理。
(一)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自虐性等事件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辅导员,并根据情况立即施救;情况严重者,知情人员立即向120急救中心报告,实施急救;
(二)辅导员获悉情况后,应立即向院系领导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将伤员送至医院;相应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应在30分钟之内将情况报告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安排人员赶到现场处理情况;
(三)辅导员将情况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准备心理干预方案;
(四)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来校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五)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情况不明的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的处理。
(一)学生擅自离校后,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向辅导员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二)辅导员或有关负责人在获悉学生擅自离校的情况后,应立即向院系领导汇报,同时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对去向不明的学生应立即组织查找,及时查明该学生的去向;
(三)在无法查明去向的情况下,所在院系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组长的指示,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过各种途径组织寻找。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的处理。
(一)学生发生打架或群殴事件,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或 110报警,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告辅导员;
(二)学校保卫处、学生处、辅导员在获悉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设法稳定局势,防止事态恶化;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组织人员将伤员送至医院诊治;同时辅导员应立即将情况向院系领导汇报;
(三)相应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应在获悉情况后30分钟之内报告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安排人员赶到现场处理情况;
(四)发生学生伤亡的,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五)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尽早向目击者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及时查清突发事件的原因和经过;
(六)相关院系应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按程序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爆炸、绑架、暴力伤害等恶性案件的处理
(一)发生上述恶性案件,受害者或其他知情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110)和保卫处报告,并向辅导员和所在院系领导报告;
(二)案发现场人员应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若罪犯已经逃逸,应发扬救死扶伤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助受害者,帮助送往医院;
(三)保卫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进行初步的案情调查;
(四)保卫人员、案发现场人员和受害者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作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院系应负责通知受害者家长,并作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大失窃事件的处理。
(一)学生发生重大失窃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
(二)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保护现场;同时将情况向相关院系领导汇报;
(三)学校保卫处在接到学生或老师的报案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同时除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应在30分钟之内将情况及时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四)学校保卫处、宿舍管理人员和相关院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察和事件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溺水身亡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的处理。
(一)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溺水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辅导员或其他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报警,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营救或了解情况;
(二)相应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三)相应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应在30分钟之内将情况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积极配合医院和交警部门,做好学生的救治和事故处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根据组长的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营救工作;
(五)院系做好受害者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应适时介入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发生火灾事件的处理。
(一)学生宿舍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宿舍管理人员、学校保卫处、辅导员报告,情况严重的应在第一时间向119火警报告;宿舍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辅导员立即将情况向院系领导汇报;学校保卫处、学生处、院系相关负责人、辅导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情况组织救火或报119火警;
(二)相应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立即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
(三)救火措施及相关知识
1、组织措施:
(1)要迅速组织学生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2)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学校教师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3)消防车到来之后,校内人员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4)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等
(5)学生及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校园内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6)如果可能,要迅速启用广播系统,用广播指挥师生疏散或灭火。
2、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3、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3)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四)发生学生伤亡的,相关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的处理。
(一)学生突发性疾病、食物中毒或发生群体性流行疾病,应立即向校医院、保卫处、辅导员报告,情况严重的应在第一时间向120急救中心报告;辅导员立即将情况向相关院系领导汇报;校医院、保卫处、辅导员立即赶到现场根据情况组织急救或报120急救中心;
(二)相关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立即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发生学生伤亡的,相关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生酒后引发的重大事件处理。
(一)知情人应立即向辅导员及保卫处报告;
(二)辅导员及保卫处工作人员到场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保护现场,同时向院系领导报告;
(三)相应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应在30分钟之内向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及相关处理工作;
(四)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生外出实习、参观等活动安全事故处理
当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下列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现场的理论课教师、实践环节指导人员为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制止险情,及时安排抢救工作。
(二)要在突发不安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好抢救工作,联系就近点医务人员或报警求助。
(三)要求现场的理论课教师、实践环节指导人员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第一时间安排受伤害学生就医,并指派两名以上学生陪同。伤势较重者现场的理论课教师、实践环节指导人员必须有一人亲自陪同前往就医;
(2)立即组织现场学生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写出书面材料并签字,以作为日后调查和处理的依据;
(3)通知院系领导,院系领导上报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共同安排处置办法。
(4)发生学生伤亡的,相关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生发生楼舍通道拥挤踩踏事故处理
(一)各楼舍相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处、保卫部门、相关院系汇报
(二)相关负责人要迅速到达现场,控制局面,开展现场疏导,组织抢救,视事件轻重程度,或送校医室或组织车辆尽快送往医院或拨打120急救;
(三)相应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应在获悉情况后30分钟之内报告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安排人员赶到现场处理情况;
(四)发生学生伤亡的,相关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触电事故处理
(一)发现人员触电应迅速采取措施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迅速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可用干竹竿、干木棒、木椅(凳)等绝缘器具使触电者脱离电源,不可赤手直接与触电者的身体接触。
(二)立即拨打120急救,并及时通知校医院人员到现场进行临时急救。同时,向辅导员报告;辅导员立即将情况向相关院系领导汇报;
(三)相应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处理问题,并应在获悉情况后30分钟之内报告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安排人员赶到现场,疏散围观人员,保证现场空气流通,避免再次发生触电事故。
(四)发生学生伤亡的,相关院系应及时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家长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第三十六条校园内外涉及学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等事件的处理
(一)知情人应及时向学生处、保卫处、辅导员报告;辅导员及时向院系领导汇报;院系应立即启动院系预案,在获悉情况后30分钟之内报告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生处、保卫处、学生所在院系领导、辅导员及相关部门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了解和掌握事件情况,控制局面,阻止事态发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三)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广泛收集信息,分析事件性质,稳妥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疏散聚众人员,防止事态恶化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四)学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和相关院系应迅速采取个别谈心、小型会议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信访渠道,了解、掌握问题症结,依据校纪校规对问题的合理部分给予解决答复或上报研究解决,对聚众滋事行为提出严厉批评,有效化解矛盾,稳定学校正常秩序。保卫处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
(五)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为学生服务的原则,综合各方情况,区分不同性质,全面、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对事态严重、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处理解决的同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其它不可预见性的突发性事件应根据事件的实际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六、善后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责任配合地方公安、交警等部门和指挥领导小组查清事件的起因、过程和结果。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成职权范围内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指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未能做好安抚工作的情况下,应介入处理。
第四十条对在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赔偿、抚恤、救济、补助等工作,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十二条本预案从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