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违章用电(如: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劣质电热毯、装接反限电插座、从消防应急灯电源泉接电等等)等给宿舍安全带来隐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罐等给宿舍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寓内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行为(如:通宵上网、聚众喝酒、大声喧哗、饲养猫狗宠物、打麻将等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和保证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因晚归、夜不归宿而影响学生个人、他人正常休息或者学生个人受到意外伤害,住校生禁止晚归和夜不归宿:
(一)一次晚归的,给予通报批评,二次以上晚归并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一次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夜不归宿并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者外宿者个人承担;
(四)住校学生未经允许自行租房居住的,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