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南阳师范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含各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会,下文同),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学术交流,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30左右的单数,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情况与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名额。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外特邀委员不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校外特邀委员不参与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担任或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设置、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办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一般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通过,主任委员聘任。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正式当选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以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学校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关于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有关管理制度、信息的报告、解释或说明;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学术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三)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学术议题;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二)召集、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提名副主任人选和推荐列席会议人员;
(五)履行一般委员所履行的义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严重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
(五)利用内部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如届期未满出现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涉及学术的事项,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申报重大学术研究项目;
(二)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
(三)学校重大学术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
(四)校内各种学术成果或学术奖励;
(五)学校自主设立科研项目;
(六)学术纠纷或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认定、评判;
(七)其他重要学术事务的评定。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下列事务:
(一)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学校学科、专业、实验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四)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学术荣誉申报、名誉(客座)教授聘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等工作中涉及学术方面的标准或评价指标;
(五)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以及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
(六)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参考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运行。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由秘书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如无特殊说明,同意票数要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出现学术纠纷或在异议期内有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秘书组接受个人和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性、中立性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校学术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立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评判结果交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产生。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术研究等学术事项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召集学科小组组长、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预算拨款。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相应的学术机构,制定其章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和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