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民行程序的启动顺位
杨雅妮, 贾雪雪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摘要:在同一公益损害既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时,检察机关既可以将其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也可以将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此时,检察机关是优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还是优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直接影响着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存在优先启动行政公益诉讼、优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抑或“两诉”并行等不同做法,存在裁量依据模糊,顺位选择随意、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了规范民行程序的启动顺位,确保公益诉讼救济的有效性,民行程序启动顺位应以公益维护、诉讼公正和诉讼成本等为核心考量因素,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优先为原则、民事公益诉讼优先为例外、特殊情形下民行并行的启动顺位,同时对不同程序的启动设置具体条件,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效果。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启动顺位
引用格式:杨雅妮,贾雪雪.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民行程序的启动顺位[J] . 南都学坛,2025,45(6) :71-78.
论刑法中的缺陷药品召回义务
毛乃纯,邓开心
(山东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在缺陷药品致害的场合,生产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放任缺陷药品流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具备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对于这一行为,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模式,相较于其他处理模式,以不真正不作为犯模式加以追究是当下最为合理的方式。而阐释召回义务来源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模式下最核心的问题,“风险社会中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理论,能较为全面地解决召回义务的发生根据,它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更要承担社会责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若同时满足危险的先行行为、缺陷的预见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义务履行可能性这四个条件,可以认定生产经营者承担着具体的实际的召回义务。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召回义务;义务来源;风险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
引用格式:毛乃纯,邓开心.论刑法中的缺陷药品召回义务[J].南都学坛,2025,45(6):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