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南阳大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设立 南阳师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南阳师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卧龙路 1638 号师院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印刷品装订服务;现制现售饮用水;洗浴服务;餐饮服务;餐厨垃圾处理;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办公服务;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打字复印;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数字广告制作;文具用品批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平面设计;电影摄制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杂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专业设计服务;文艺创作;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图书出租;纸制品销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洗烫服务;洗染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餐饮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
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559.1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南阳大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59.1 2021 年 10 月 20 日 货币
(注:股东郑重承诺,将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划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
(二)决定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三)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 1 名执行董事为孙以正,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孙以正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1 或 2)为刘道旭,
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监事可以提请召开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并做好记录,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孙以正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六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一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