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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31      发布人:校发文

宛院发〔2013〕30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制订了《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试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通知  章程  学位评定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

 

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2/3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10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应由各学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教务处长兼任。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五)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八)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九)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

(六)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七)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八)审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课程设置;

(九)评选和推荐优秀学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十)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不少于二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有关决定或决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2/3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2/3以上)。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不得参加审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年满60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可以放宽至65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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