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发〔2018〕147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宛院发〔2006〕4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6月5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二○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位 学士 细则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
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南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宛院发〔2013〕30号),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机构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单位或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一)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成绩优良,达到以下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学分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凡我校在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相关要求执行,且需符合河南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1.未能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3.在校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含记过)处分,至毕业时尚未撤销者;
4.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学程理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累计补考(重修)8门次(含8门)以上者、专升本6门次(含6门)以上者(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批准缓考者除外),补考或重修成绩达80分以上的课程不计算在内;
5.作永久结业处理者;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由各教学单位依照上述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授予条件者,统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首先报有关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进行审核。
2.各分委员会必须采用召开会议的方式,经分会委员表决通过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各分委员会主席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对本分会学位审查情况予以汇报、陈述。
3.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学位办会同各教学单位办理填发学位证书事宜。
4.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需履行如下手续:向相应专业分委员会出示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成绩单、省成人外语考试合格证、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单等有关材料。填写《南阳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经相关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批准,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并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5、颁发的学位证书一律报省学位委员会电子注册。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已经获得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2.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因第3款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毕业生,可以在处分撤销后半年内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予办理。
3.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不含休学)内,因未修满课程学分、不及格门数超标等原因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符合学位评定条件,可向学校申请学位。
4.已获得毕业资格,但因不及格门数超标、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等原因未达学位授予条件者,如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者,可凭录取通知书或录用通知书,于当年7月31日前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5.辅修学位的授予标准参照主修学位执行;未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者,不可以申请辅修学位;辅修学位不可以通过延长修业年限获得。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有关决定或决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2/3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2/3以上)。
第七条 本细则由南阳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 2018级本科生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