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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阳光工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4-06-07 &打印文章

根据南阳师院宛院纪发[2005]03号《关于在我校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和宛院发[2005]56号《南阳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通知的精神以及校领导的要求,为了确保基本建设工作健康有续的开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南阳师院基本建设中“阳光工程”实施细则。

一、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阳光工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透明、依法办事、民主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规范主体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推进民主建设为着力点。与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相结合,确保学校各项基本建设项目成为优质、高效、廉洁工程,推动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内容和形式

“阳光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安排、标本兼治、有序推进、重点突破,切实做到“七公开”、“七不准”。即:

(一)立项和审批公开。不准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吃拿卡要,搞“关联交易”。

1、基建处要主动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有关学校发展建设的意见。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尽量缩短学校领导、上级部门对我校规划、设计、征地等方面决策、审批的时间。

2、学校规划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学校文件的形式明确学校在规划、设计方面的具体意见,基建处通过委托或投标的形式拿出三个以上规划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有关优劣次序,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学校党委会决策是否实施。经学校党委会通过的方案,基建处依照《规划法》及时报南阳市规划局和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经过报复的方案,应当坚决执行,维护其严肃性。

3、学校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教学工程项目,原则上按学校规划程序管理;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教学工程项目或其它项目,应由基建处拿出设计意见,设计方案报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拆迁补偿公开。不准擅自变更、虚报拆迁资金,或利用职权及影响,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征地和拆迁的有关补偿,要严格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执行,其具体标准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招标公开。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维修、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编制及发布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评标方法及标准、技术要求等有关项目信息,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搞“阴阳合同”、虚假招标、规避招标、串通投标。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招标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学校支出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精神,为贯彻执行好宛院发[2005]56号《南阳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基本建设招标实施细则。

1、招标范围

学校10万元以上经费项目都必须按本招标细则进行招标(10万元以内经费项目实行价格公告制度。凡一次性开支经费在1万元至10万元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内至少两人决策采购和签署意见)。

⑴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工程监理等。

⑵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外工程、教室实验室改造、公用建筑设施改造等工程。

⑶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校供应(甲供)的10万元以上的材料,采取校内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

⑷根据本办法规定,学院认为应当采用招标的其他经费项目。前款所列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招标工作组织

学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对招标活动全程的监督。

学校基建处负责组织相应的项目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起草、会议组织等。各项目招标工作组一般应由以下人员组成:(政府招标项目除外)监审处、项目使用部门及专家代表组成。(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政府招标部门要求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以上招标项目招标组一般由5—9人组成,专家代表每次招标评议前由学校招标人员人才库中随机选派。参加招标工作组成员原则上应由学校科级以上人员(专家代表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担任。校领导不参加招标工作组,也不推荐投标人。

招标主持部门可另有1—2人参加招标工作,负责招标工作具体事务,但不参与招标投票。对于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建、维修工程等项目,其招标工作组成员须不少于9人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回避参加相关项目招标工作组,本人未提出回避已经进入工作组的,一旦发现及时变更人员。招标项目工作组成员应在监督部门的参与下随机在校招投标人才库中抽取,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招标工作程序

⑴招标项目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先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立项工作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①项目使用部门提出项目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招标主持部门;

②招标主持部门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项目申请经过初审基础上(必要时召集组织项目评议工作组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及项目建议预算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学校分管领导直至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使用部门所申报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如实载明。

⑵学校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原则上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有关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招标方式。

⑶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通过学院校园内宣传橱窗、公告栏及校园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对50万元以上的标的项目原则上要求登报发布招标信息或网络上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为一周,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以保证招标信息畅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格、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应注明投标书必须以书面密封(加盖公章)形式送达或寄达,否则投标无效。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学校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营业执照、资质(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资质不符学校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⑷招标主持部门为投标书接受单位,任何一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有关信息。投标书最后由招标主持部门汇总,并送交项目招标工作组集体开标。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投标人不足三家,应适当延迟开标日期或重新招标。对因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项目,招标主持部门要在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中附上情况说明。数额较大或性质比较重要的项目,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⑸评标由项目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召集项目招标组成员,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优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最终,招标项目工作组应当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一个最优方案及(或)一个备选方案。议标会议期间招标组成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关闭通讯工具,需要询标的,由招标组当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洽询。

⑹项目招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由招标主持部门负责填写招标登记表(须按项目单独列表),经招标项目工作组各成员与监督部门确认后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生效(如有异议可向校纪委反映)。原件保留待项目结算时送交财务入帐,复印件报校监察处备案。并在一周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由招标主持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在学校公开栏内公布。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备选投标人代替,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此外,招标主持部门还应当负责设置“招投标工作记录簿”,真实客观地记录每次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标的具体操作步骤、实地考察情况以及项目招标工作组评标过程中的不同讨论意见等内容)。

4、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与货款结算

⑴招标结束后,招标主持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校领导或授权招标主持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

⑵项目验收由招标主持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基建工程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项目使用部门有权拒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对验收结果,双方应在验收结算书或入库单上签署意见并报财务作结算依据。

⑶、招标项目款项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结算。财务付款必须凭符合规定的招标项目立项书(或年初预算计划书)、招标登记表(原件)、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结算书(或入库单)等相关文件进行,并应符合学院财务报销规定。对合同约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项目,财务须根据主持部门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的证明资料,并视付款金额大小分别凭校长、分管校领导、项目主持部门负责人的签批意见进行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行为。项目结束时,凭项目决算报告决算。

①款项结算对象原则上只限于中标人,中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院与第三方进行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否则,学校一律不与其他方结算。

②合同款项结算过程中,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因特殊情况需支付预付款的,则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标的总额的1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工作人员过失而导致预付款无法追回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③合同款项的结算金额原则上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对决算超过预算额度10%以上的,结算货款时须出具预算执行过程中院长办公会议关于该项目预算调整变更的相关决议。对基建、维修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招标工作组确认确须增加工作量而增加款项的,应凭招标工作组成员确认签字后委托主持部门签发的施工联系单付款。

5、处罚规定

⑴不得将按照本管理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⑵招标工作组成员及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校内通报批评,不得再进入招标工作组,有收受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⑶招标完成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乎规范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⑷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相关责任外,并取消其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⑸在招标工作组公开评标前擅自开标者,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采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不准违反规定、合同约定搞私下交易,从中收取回扣,或者利用职权、行业优势,指定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商。

1、对于10万元以下材料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⑴干部职工要时时、处处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⑵材料设备采购按申请、立项、审批、研究采购方式、签署合同、材料设备验收、登记入帐、资料归档等程序规定执行,明确各个环节上的责任和权限,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择优购置。

⑶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厂家、信誉度、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价格、提货地点等,严防伪劣产品混入工程中。

⑷材料设备采购活动中如涉及供应商的任何“折扣”、“让利”等,均应在实际采购合同中以“让利”或“捐赠”形式体现。

⑸购置的材料设备进场,要认真验收,其产品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合格证、质保书、准用证等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拒收。施工现场各工种负责人应对本工种所采用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中。做到人人把关,一丝不苟。

⑹认真做好有关材料的化验工作,坚决把好质量关。

⑺深入施工现场,注意观察,了解材料设备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果断处理。

⑻基建处要做好工程材料、设备信息的收集和各项采购活动的记录,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材料设备质量的同时,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2、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

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采购。由工程科收集信息经过项目组筛选后确定三家报主管处领导,由主管处领导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会同各科室的有关人员对厂家和使用单位进行摸底考察,在质量可靠的前提下,然后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提供给供应厂商,由厂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供应承诺送达工程科。最后集体研究决定签订合同。

3、乙供材料设备的采购:

⑴施工合同中已明确价格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甲方检查材料设备质量。

⑵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价格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提供供应信息甲方项目负责人等参与考察摸底,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由甲乙双方参照条例规定进行选定,然后由乙方采购。

4、材料设备合同的管理:

⑴合同的签定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维护学校权益,由经办人起草合同样本。

⑵甲供材料设备的合同签定必须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处长签字方可有效。

⑶根据工作需要,合同发放到综合科、工程科。

⑷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5、付款: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

(五)施工公开。不准无证擅自开工,违法转包、分包,或者违反建设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1、施工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特别应依照《建筑法》、《规划法》、《土地法》、《招标投标法》、《经济合同法》、《文物保护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进行管理,认真落实由国家推行的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为了把设计成果应用于工程施工,基建处应在熟悉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认真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图纸会审,通过图纸会审,沟通设计思想,完善设计成果,提出施工要求。

3、建立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单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

4、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责任明确到人,工作程序科学合理,施工监督记录及时、准确、保障措施落实。

5、严把建筑材料入场关。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让进入工地,确保建筑材料合格,优质。

6、严把隐蔽工程验收关。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基建处工地负责人,必须亲自复查,签字方可隐蔽。

7、严把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控制关。根据工程特点,结合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方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科学有序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8、工期管理是基建处的重要责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是提高投资效益一个重要表现形式;盲目缩短工期,往往会影响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这是很多工程建设的教训。科学合理的安排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是基建处重要的管理工作内容。基建处要从施工过程管理中,节约工程投资,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选择适当的工程建筑材料是节约工程投资的有效途径。

9、严格现场签证。施工用材单价、人工、机械台班等先经工地负责人、监理签字,然后由主管处长签字后方可进入决算。

10、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安全工作,主要指:安全帽配带、个人劳动保护、施工架子、安全网、洞口、沟道等处防护以及相关施工机电设备安全保护。

11、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安全事故易发部位,例如:预防高空坠落,预防物体击伤,预防机械伤害,预防触电事故,预防坍塌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

12、建设、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防火制度的落实。

13、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组织有力。

(六)执法公开。不准擅自设立行政检查、处罚项目。

对于违犯国家法规、法纪,以权谋私,为学院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验收公开。相关部门和基建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按规定审计、验收。

对工程的总体验收或分部工程验收,一定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一一验收;严格执照国家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质量初步评定,对于不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须进行返工至合格标准以上。基建处在初步评定的基础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评定意见。通过质量评定,努力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保证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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