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家具作为学校资产的一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一般设备。
第三条 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家具总账、集中购置、调配、报废、审批等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可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本部门家具购置和建账、报销、维护、报废等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个人办公用和通用性家具按标准配置,特别需要的家具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第六条 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家具配置计划,教室内配置的由教务处提出,学生宿舍内配置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其他由所用部门提出。每年三月份,设备管理处将各部门提出的计划草案汇总并进行初审,制定家具配备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实施。
第七条 全校的家具购置由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所用的特殊家具,使用部门协助设备管理处购置。各部门用自筹资金购置的,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八条 购置家具要进行工本核算,否则,不能签订采购合同。同时,为保证家具质量,要对厂家用料和工艺进行检查,进货时再按合同条款严格验收。
第三章 家具管理与维修
第九条 账目管理
1、财务处按一级分类设置家具总金额账。
2、设备管理处设置总账、分户账、明细分类账,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各使用部门家具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家具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建立明细分户账,定期与设备管理处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使用部门用创收费购买或接受馈赠的家具,也要到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配备办公用家具管理
1、教职工办公用配备的家具,由个人负责管理,要注意爱护,不准挪作他用,若有丢失,进行赔偿。
2、个人配备办公用家具,除建总账外,还需建立分户明细账。
3、教职工本院范围内调动,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人正在使用的办公家具,如果确需带到新部门,必须需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4、调出本院及离职的人员,应将家具交回,并到设备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否则,人事处不予办理离校、离职手续。教师退休后继续任课者,可办理续借手续,按期归还。
5、家具的配备发放,严格按学院规定的标准进行,新进校人员配发家具,由设备管理处按照学校相关政策统一发放。
6、所有家具师生员工不得私借。因工作需要借用家具的,由部门申报、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家具管理
1、办公室、教室、实验室、教研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办公用家具,由各使用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要定期核对数量,检查使用情况,发现损坏,及时报修。对于闲置不用的家具,要交回设备管理处,另行调配。部门撤消、合并或新建部门,或者办公场所更换,由部门负责人和家具管理员到设备管理处办理各类家具的交接、销账、建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用家具
学生用各类家具,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新生入校后明确家具使用责任,如有丢失或损坏,酌情赔偿。学生赔款一律上交院财务,归入家具维修费,否则不予维修和补失。
第十五条 家具的维修及报废
1、由申报部门填写相应的家具维修及报废申请,交设备管理处审核。
2、已批准报废的家具统一由设备管理处进行处理,所得收入交财务处,统一用于家具补充费。如有部门擅自处理,将按实际情况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家具使用管理奖惩规定
第十六条 对家具管理优良,一贯严格执行制度,能显著提高利用率者;对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者;对遵守制度,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家具丢失赔偿
1、家具的赔偿根据实际情况按实际价格的百分比进行(办公家具赔偿折旧率每年按5%计算,学生生活用家具每年按10%计算)。
2、各部门丢失的家具,凡未进行责任委托的,要追究家具管理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由本部门进行赔偿。
3、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家具丢失,按实际价格加罚 20%;造成家具损坏的,由责任人按实际价格赔偿。
4、把公用家具挪为己用,搬入个人家庭,一经查出,要追回原物,并按家具原价罚款。
5、用个人旧家具换取同类公用新家具者,一经发现,要没收个人家具,同时收回公用家具,并按公用家具原价罚款。
6、对一贯遵守管理制度,爱护公物,偶尔疏忽造成家具丢失,且能主动、及时如实上报的,可按丢失家具实际价格的40%进行赔偿。
7、对丢失家具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家具原值的两倍罚款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人责任。
8、按规定保存家具,由于被盗(由公安部门认证)而丢失的家具,免于赔偿。
9、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造成的家具丢失,免于赔偿。
10、对以上需赔偿的事故,除经济索赔,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甚至处分。
11、对赔偿处理的权限做如下规定:对一次丢失家具原值在500元以上 的(包括500元),按学校固定资产进行赔偿处理;原值在500元以下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和家具管理员负责处理。
12、处理意见形成后,应由个人赔偿的,由部门通知责任者,到财务处交纳赔偿金,或直接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账户中扣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此“办法”实施前已建立固定资产的家具继续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直到报废为止。新购家具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