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南阳分院章程

发布日期: 2020-0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南阳是河南省的人口大市、地域大市、经济大市,是河南的缩影,在全省发展大格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为有效服务河南省“三大国家战略”,推动中原经济区南阳主体区建设,为南阳经济社会发展当好参谋、搞好策划,特组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南阳分院。(以下简称“南阳分院”)

第二条南阳分院由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南阳市委市政府和南阳师范学院合作共建,受南阳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由省社会科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以南阳师范学院为办院主体和法人单位。

第三条南阳分院是从事区域性发展战略和重大现实性问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新型高端智库型研究机构,发展目标是建成在南阳市乃至周边区域具有权威性的公共政策研究及决策咨询机构,河南省重要的高水平研究智库。

第四条 南阳分院的主要任务:

(一)完成南阳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和课题。

(二)参与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有关重大项目研究工作。

(三)主动开展南阳市、豫西南乃至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研究。坚持以中长期发展和重大战略问题作为研究重点,坚持以政府导向、需求导向为主的选题原则,坚持理论创新、思想创新和方法创新,积极承担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任务,为南阳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河南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政策制定提供理论参考;同时,接受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和研究机构、社团组织等的委托,面向社会开展研究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开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跟踪研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战略定位、战略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针对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态势,适时撰写并呈报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分析研究报告。

(五)建立集成各方研究资源的合作交流平台。发挥南阳师范学院智力资源优势,吸收南阳本地高等院校、经济社会发展综合部门、研究机构参加,聘请一定数量在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形成校内外有机互补的合作研究网络,创办品牌刊物、品牌网站和品牌论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成立南阳分院领导和沟通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分别由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南阳市委市政府和南阳师范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沟通协调服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成员若干人,分别由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南阳市委市政府、南阳师范学院、南阳市委党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分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南阳分院设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副院长4-6人,办公室主任1人。由院长主持院务,向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南阳市委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副院长分工负责,协同工作;南阳分院办公室设在南阳师范学院,下设若干研究所。

第七条南阳分院在南阳师范学院和南阳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选拔部分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作为专职研究人员。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聘用合作型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按南阳分院确定的研究计划或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南阳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研究工作,对南阳乃至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并向南阳分院提交研究报告。

第八条 南阳分院接纳国内外知名学者及地方研究人员、管理专家参加南阳市乃至河南省发展战略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经费与设施

第九条 南阳分院研究经费来源:

(一)南阳市委市政府拔付一定的科研和运行经费;

(二)南阳师范学院拔付一定的科研和运行经费;

(三)委托单位拨付的项目科研经费;

(四)社会捐助及其它单位的资助。

第十条 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相关单位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南阳师范学院为南阳分院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科研用房,并配备必要的科研、办公设施。

第十二条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根据需要为南阳分院提供研究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南阳市委市政府、南阳师范学院等为南阳分院提供与研究有关的文件、简报、资料、信息等,以供研究使用。南阳分院内设专人对保密性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南阳分院科研课题管理实行主持人负责制。科研课题通过领导命题、地方约题、研究员议题、专家点题等办法确定研究课题,课题确定之后,采取专题招标形式下达。

第十四条南阳分院必要时可自行立项课题,对南阳乃至河南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或跟踪研究。自行立项课题的研究,接受南阳分院的监督、检查,应经南阳分院组织的评审验收,其成果向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及南阳市委市政府提供,有重要影响或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向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报送。

第十五条凡以南阳分院名义申请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应由院长签署并加盖分院公章确认。

第十六条 南阳分院研究课题纳入相关单位科研课题统一管理,除拨付正常的课题研究经费外,相关单位应另给予一定的科研工作量奖励。

第十七条 所有课题及研究成果中涉及的保密资料、数据、技术、信息、结论性意见等,经相关领导审阅后方可公开发表,但不得自行扩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阳分院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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