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校教职工查借阅利用档案资料时,应持本人有效证件或部门证明,办理查借阅手续。涉及专门或机密档案,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方可查借阅。
2.校外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有效证件,代查他人档案资料时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并在《查阅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查阅。
3.查阅者应在阅档室内进行查阅。查阅档案时,只准查阅自己需要部分,不准随意翻阅其它部分的内容,阅后要当面交点清楚。
4.查阅档案者,不准拆卷、涂改,不准在档案上乱划或做标记。如需复制,要经档案馆负责人允许,密件不准复制。
5.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并负有对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的责任,不得失密、泄密。
6.凡查阅者,应填写《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以便搞好档案利用统计工作和管理工作。
7.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借出者,须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借用档案,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转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手段复制档案内容或损害档案实体。
8.借出档案原则上三日内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如发现档案破损或缺页,责令借阅者限期修补完善,并做出记载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