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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建立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档案馆牵头,有关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共同对所鉴定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和监销。

2.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领导小组裁定。

3.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4.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5.档案材料必须根据其保管期限进行鉴定,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于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予以销毁。

6.通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编制清册,并由鉴定领导小组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写出鉴定小结和销毁报告,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7.要指定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销毁,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处理。销毁档案时,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日期。

8.销毁后,档案馆工作人员必须在原目录上注销,并说明鉴定和销毁日期。

9.销毁清册归入全宗卷,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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