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议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事业发展。学院党总支和行政之间要按照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研究决定学院党政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
第四条 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组成,根据议题需要,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决策部署、指示精神等,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方案、措施。
2.研究学院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继续教育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重点和执行情况、学院综合性材料的审定、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向学校及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的请示或报告等重大问题。
3.研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在编干部职工的岗位设置与聘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职工队伍建设与规划、人事调配、人员聘任(含延聘、外聘)、人员考核考评、违规违纪惩处。
4.研究人员出国、晋级职称问题,相关对象人选的推荐等事项。
5.研究教学站点设置与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招生与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审定对外合作办学、联合办学项目(含培训项目)等。
6.研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7.研究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大额资金收、支使用,设施设备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8.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
9.研究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10.研究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协商确定。其他人员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必须提前1—2天交给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会议的人员若少于应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等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综合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人员作汇报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须经应参加会议人员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六条 对未能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按照会议决定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必要时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党总支。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