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21]3号)、《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宛院发〔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遵循择优授予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授予对象
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修业期满且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优良;
(2)完成毕业论文(设计),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3)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情形者。
三、授予程序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在规定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南阳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设计)、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单。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学业成绩、学位外语成绩等进行初审,相关专业二级学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评审后提出拟授予名单,继续教育学院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4.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办备案,完成学信网学位授予信息备案报送系统电子注册。
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颁发。
四、其它
1.学士学位每年授予一次。
2.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不予补授,可申请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