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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南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及议事规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总支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推进学院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提高学院管理决策的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学校和学院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院主体责任,健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理顺民主与集中、个人与组织、决策与执行、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抓好全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建立党总支会议议事制度,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都应召开学院党总支会议做出决定。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学院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提前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若出席会议的委员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听取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的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三)研究学院党总支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发展工作。

(四)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措施。

(五)研究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学院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学院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六)研究制定学院党员组织生活安排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党员在思想教育中的表率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七)对学院师生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八)研究学院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九)研究学院的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十)研究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研究应由党总支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其他委员也可以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会议讨论的有关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指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学院党总支书记、行政负责人(党总支委员)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一条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者个人决定重大事项。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学院党总支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各党总支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实行一题一议。学院党总支会议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主持人应末位表态。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需要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学院党总支书记应及时正确处理,事后及时向学院党总支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出国的政审、奖惩、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详细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要严守纪律,会议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全院党员,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党总支委员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结果由学院党政办主任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对学院党总支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明确负责同志,明确办理期限,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总支会议汇报。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学院党总支会议复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由学院党总支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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