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发〔2003〕1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试行)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已完成大学本科教学计划和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所学主要课程的成绩多数在良好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二、符合上述条件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考试舞弊者;
2、曾受到记过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不良而留、降级者;
4、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5、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复查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现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报请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单位或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校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五、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1、由各教学单位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条件者,统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分委员会提名。
2、各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3、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学位办会同各教学单位办理填发学位证书事宜。
六、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各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第三条所涉及的问题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形成决议。
七、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即时实行。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