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我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等,结合我校函授教育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时间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无故逾期两周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条 新生按入学年份定称年级,如2001年入学的新生简称为2001级。毕业生按毕业年份定称届,如2001年毕业的学生简称为2001届。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所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说明原因,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及毕业的依据。
第七条 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采取个人总结、班组评议、所在院(系)下评语、学校签署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2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40%(到课率占30%,作业等占10%);考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应包括期末考查、平时成绩、实验等几部分,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九条 每门课程学生有4次参加考核的机会,即:学期考核、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后修业年限内的补考。学生无论什么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考核机会,只能依次参加下次考核。
第十条 每学期对每门课程均作学期考核,考前将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一) 缺课学时数累计达该课程学期计划学时1/3者;
(二) 该课程作业缺交次数达1/3者;
(三) 实验课、实习课缺课次数达1/3者。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要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课程考核不及格及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正常补考。凡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而参加补考者,属非正常补考。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由学校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学生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有关课程:
(一)第二学历学生;
(二)已经取得了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
(三)参加全国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四)在我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五)留级、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免修免考课程相关条件:
(一)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与我校开设课程内容相近、学时相同;
(二)第二学历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原则上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免修不免考;
(三)进修生或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明不超过3年的,均可免修免考;
(四)留、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均可免修免考;
(五)免修免考课程不免学费。
免修免考申请应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本人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毕业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始成绩单及复印件各1张。获准者,原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因工作变动,学非所用者;
(二)因患有某种生理或身体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因学科差别等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原报考专业无法开班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一)录取条件不同于我校者;
(二)专科转本科、业余转脱产、文理跨类、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转其它专业者 ;
(三)学制不一致者;
(四)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
(五)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一般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通过在我校转专业可以解决的,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核备案。
学生转学亦应提出书面申请,首先由拟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将相关信息按转学管理系统要求在网上提交,拟转入学校对相关信息下载审核同意,填写完整后再由网上提交教育厅学生处预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学申请网上批复后,由拟转入学校到教育厅学生处领取打印好的“转学审批表”,并填写“学籍异动总表”,经转入、转出学校盖章后送教育厅学生处最终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由于自身及其他原因无法在校正常学习,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下届不连续招生(即无班可复)专业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经批准后,需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期满仍不能坚持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主要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者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七门次者;
(二) 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旷课超过60学时者(函授面授期间实行6学时/天制);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因其他原因,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退学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做出决定后由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办理。
六、纪律和考勤
第二十二条 函授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文明礼貌,勤奋学习,爱护公物。
第二十三条 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面授课、辅导课、实验、实习和考试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在十二学时以内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在十二学时以上的,视其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学籍。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