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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院关于函授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函授教育精神,结合我校多年来进行函授教育的实践,为使我校函授教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组织教学全过程的重要依据。各院、系应参照全日制同层次、同类专业教学计划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订出教学计划,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院、系要在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提出面授辅导计划,由院、系和成教院共同协商修订后实施。

教学计划在新生开学时发给函授学生,面授辅导计划在每学期开学前发给有关院、系和学生。

第二条 教学计划和面授辅导计划,一经决定立即生效,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应由成教部和院、系共同协商,报主管院长审批,由各院、系通知到每位学生。

第三条 各院、系要认真严格地组织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根据教学计划制订年度(或学期)面授计划,内容包括本学年(或本学期)应学课程、教学进度、面授时数、实验、实习、作业、考试和考查的具体安排。

成教院对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教学质量随时进行检查或抽查。

二、教师和教学

第四条 无论专职和兼职教师,都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以此指导自己的整个教学工作,要热爱函授教育事业,认真备课,认真讲课,耐心辅导,关心学生,教学育人。

第五条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都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每个教学环节都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教师要吃透教材,认真备课,面授要充分注意成人学习的特点,要少而精,突出重点和难点,运用启发式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各院、系要注意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函授教师,青年教师要有二年以上的课堂实践方能承担函授教学任务。

三、关于教材

教材建设是函授教育重要的基本建设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材是教师的教学工具,是学生的“教师”,因此,选编好函授教材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选用、自编函授教材,必须注意成人特点,便于自学。

第九条 教材是传给学生科学知识,指导培养学生具有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能力的物质基础,选编教材一定要符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十条 编写教材,要由教学经验丰富并讲授过函授课程两年以上熟悉函授教育的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要贯彻“少而精”、体系合理、结构严密、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原则,教材内容要达到讲透重点、突破难点、抓住关键、总结规律的要求,使函授生认真阅读后,能够基本上理解和掌握。

第十二条 教材内容要力求新颖,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理论、最新技术和最新发展。

第十三条 选编教材是函授教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相应成立由较高学术水平、组织能力强的教师和成教院领导组成的函授教材编审小组,对选编教材详加审订。

四、关于函授自学指导书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都要有与教材配合的自学辅导书,系统地、全面地阐述教学内容,作为函授学员的主要辅导材料。

第十五条 自学辅导书要说明教材各章节的中心内容与相互联系,明确学习要求,介绍学习方法。

第十六条 自学辅导书,要详尽阐述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明确参考书目,作业题及各章节自学的学时分配。

第十七条 自学辅导书,要条理清楚,要求明确,富有启发性。

第十八条 编写自学指导书,要文字简练,语句流畅,篇幅不得超过教材的四分之一。

五、关于《函授教育》

“函授教育”是函授学生学习必备的辅助资料,它体现了函授学习的特点,顺应了学生自学的需要,是函授学习的良师益友。

第十九条 《函授教育》应大力宣传和贯彻党的教育路线和方针、政策,加强函授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探索函授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函授教学的方式和方法,指导函授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 《函授教育》的内容既要充分体现各学科理论的科学性、严密性,又要有针对性,对函授学习起到指导作用,紧密结合教学进度,使之同步进行。

栏目可设:自学指导、教学辅导、问题答疑、中学教材教法、教学研讨、学生园地、函授教育专题、科技信息等,内容要丰富多彩。

第二十一条 《函授教育》的编辑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及文字能力,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函授教育》的版面设计编排,应体现科学性、严肃性和艺术性,校对认真无差错。

第二十三条 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函授教育》编辑部对所有来稿坚持专家评审和集体会审制度。

六、关于面授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导作用的发挥,集中体现在面授的教学环节中,要帮助函授生弄懂课程的重点和难点,总结所学课程的基本内容。经过教师的疏理串联,帮助函授生把自学中所获得的分散的、孤立的知识,进一步融会贯通,因此,任课教师必须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性环节来抓。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函授教育特点和函授站的情况不同,面授的形式有每学期集中一次面授、分阶段面授、自学前的面授、自学后的面授、辅导答疑性的面授以及串讲性的面授。教师面授可根据不同情况,选取适当形式。

第二十五条 面授要正确处理好自学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关系,不得以面授代替自学。

第二十六条 面授应注意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在讲清、讲透主要内容的同时,一定要教给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方法,让他们懂得如何学习,把传授知识同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起来。

第二十七条 面授内容要突出重点,少而精,突出难点,关键部分要讲深、讲透,注意课程的系统性、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面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即联系学生已有知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第二十九条 面授要坚持教育育人,既要热情指导,又要严格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对函授生进行学习目的教育,激发兴趣,使他们自觉地学习,克服困难。

第三十条 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设备,进行教学活动。

八、关于辅导答疑

教学辅导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面授教学的补充,为自学解决疑难问题,对提高函授教学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函授站、函授生的情况不同,其辅导形式也不同,有面授期间课余时间的辅导,有函授站辅导教师的辅导,有通过信函方式发放教学辅导教材进行辅导等,要充分利用这些有效的形式加强辅导。

第三十二条 辅导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必须了解学生情况,力求做到答疑准确,针对性强。

第三十三条 辅导时对学生要区别对待,对基础差的同学,不能歧视,应该鼓励,要热情耐心百问不厌。对基础好的同学,要多方鼓励和引导他们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辅导解答问题要注意启发、引导学生深入思考,要教会他们思考问题的方法。

九、关于指导自学

自学是函授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是函授生获得知识的主要途径。它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根据教材、自学指导书、学习辅导材料,自主学习,独立完成作业的过程。自学的好坏直接影响函授教育质量。

第三十五条 注意调动函授生自学的积极性。教育函授生端正学习态度,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加强自学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学在函授教学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安排好教学环节,加强对自学方法的具体指导。

第三十六条 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要求“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强化职业性功能,建立针对性、实用性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七条 教师必须贯彻“启发式”“引导式”的教学方法,发挥教师对自学的指导作用,使学生学会阅读,学会思考,学会研究,学会解决问题,主动培养能力。

第三十八条 建立函授生自学小组,除班级建立学习小组外,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还应分别组建自学小组,以利辅导答疑和学员之间相互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函授生制订的各课程自学进度表,是函授教学计划进度的具体化,是组织指导函授生制订个人自学计划和学校检查函授生自学进度的依据,也是学校指导函授生自学活动的有效方法。

课程自学进度表,由任课教师按学期分章节排列,内容包括阅读教材、各章节内容进度、完成习题、阶段作业及面授的次数和时间。函授生应按自学进度要求结合在职自学的特点,制订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自觉完成预定计划。

第四十条 作业是帮助函授生进一步理解和巩固所学理论知识的必要手段,要求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必须在认真阅读和理解教材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作业。教师对函授生交来的作业,要认真批阅,写出评语。

十、关于教学检查

函授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质量,教育质量提高的关键是教学。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方面。

第四十一条 教学检查根据函授站、函授面授形式不同,检查的形式、方法、要求也有所差异。一般有期中检查、期终检查和随时抽查,还有成教院直接下站检查等。

第四十二条 教学检查具体方法有:

(1)组织有关人员听课,了解课堂效果;

(2)召开学生座谈会、发调查表收集函授生的建议和意见。

(3)抽查学生作业,了解学生自学情况;

(4)考试或考查

第四十三条 教学检查主要是检查教师的教学是否达到要求、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学效果。

第四十四条 教学检查具体要求:

(1)每学期期中进行一次;

(2)每学期期终有教学经验总结;

(3)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教师座谈会;

(4)要求教师交学生的成绩册,同时提供试卷及学生成绩分析;

(5)各函授站每学期末上报函授教学情况。

第四十五条 重点课程的课堂教学检查,除成教院的有关同志必须参加外,还要聘请学校教学督导组参加。听课后,要开好评议会,认真进行总结。

十一、关于考务管理

函授教育的质量高低和函授生学习的成绩优劣,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考试(考查)成绩进行判定。同时,考试(考查)也是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因此,考试的真实性反映了教学质量的可靠性。严格的考务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是考试真实性的保证。

第四十六条 试卷命题

考试必须按教学大纲命题,不得降低标准。

1、每门考试课,要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出A、B二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经院、系教研室主任签字送成教院选用,建立题库。

2、命题范围以教学大纲、教材和必读的参考书为依据。

3、对于学生必须掌握的、难度不大的内容,要覆盖该课程的每一章节。

4、对于考查综合应用能力的试题,要力求与实际结合,充分发挥在职函授生的优势。

5、每套题要由三类组成:基本题(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占60%),综合题(占20%),提高题(占20%)。

6、试题份量要适中。以100分钟答完试题为宜。

7、选派熟悉成人教学性质、特点、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命题,提高命题科学性,真正测出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评阅试卷

评卷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正确评定函授成绩,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1、评卷工作由各院、系统一组织进行。

2、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正确掌握宽严尺度,流水评卷,防止错评、漏评。

3、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杜绝人情分。

4、评卷教师收到试卷后,一周内评阅完毕,并写出试卷分析。

5、期未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极格五级制记分或百分制。

6、评卷工作要排除干扰,如评卷工作未结束,学生不得翻阅考卷、查分或更改分数。

7、评阅后的试卷交成教院保管、备查。

第四十八条 试卷印刷与保管

1、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提前准备试卷,决不能耽误考试。

2、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底稿,应按专业、班级、使用日期进行详细的记录。

3、保证打印质量,试卷要字迹清晰,卷面安排得当,避免答题处预留不适。

4、装订试卷并进行存案登记,填写存案卡片和考试记录单,分班级密封存放,确保数量准确无误,有据可查。

5、专职保管人员要不徇私情,恪尽职守,不得泄露试卷内容。

第四十九条 监考

监考如执法,严与宽直接影响考试质量的高低、考风的好坏。

1、成教院要进行巡考。选派的巡考人员,必须事业心强,作风正派,不徇私情。

2、考前要组织监考人员学习监考规则,明确职责,严格考风。

3、监考人员要熟悉考试科目、考试人数、考场及时间,提前30分钟领取试卷。

4、监考人员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检查核对考生姓名、证件、人数。

5、发现考生有作弊苗头,应及时提出警告。如有作弊者,立即责令退出考场,试卷作废,并将处理意见填入考场记录单。

6、严格遵守考试规定时间,未经允许,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时间。

7、收卷后点清份数,立即装订密封。

8、考试后立即将试卷交回专人保管,并如实汇报监考情况。

十二、成绩考核

第五十条 所学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分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也可试行口试,考试实行百分制。

考查一般用做作业形式,也可以用闭卷或开卷笔试等形式。考查成绩实行五分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实行百分制。

第五十一条 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的课程,在本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一学年以上的课程,原则上每学年考试一次,考查一次。

函授学生的面授和考试集中次数一学年不得少于2次。

第五十二条 考试、考查的试题要难易适度,着重测试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门课程的结业考试题要经过教研室主任、主管函授的系主任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为了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教师可作全面的复习辅导,但不准划分考试范围、暗示考试重点和试题。

第五十四条 考试要严格按照《考试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习成绩记载:函授生的学业成绩,由学生参加面授的到课率、平时作业和期终考试或考查综合评定,学业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其中面授到课率占30%,平时作业占10%,期终考试或考查成绩占60%。

十三、毕业论文

第五十六条 毕业论文交所在系的指导老师审定,由指导教师评定等级。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评定等次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

第五十八条 由系主任审核,经确认不合格者,令其重写(以补考计)并不能评优秀函授生;

第五十九条 对优秀的毕业论文,由各个院系向成人教育类学术刊物推荐发表,对其中的特别优秀者,编辑出版优秀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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