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2)1213号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成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成人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1、函授生
文史类:专科 每生每年11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300元
理工类:专科 每生每年15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700元
医学类:专科 每生每年20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2200元
2、半脱产(含夜大生)
文史类:专科 每生每年12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500元
理工类:专科 每生每年17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500元
医学类 专科 每生每年2300元
3、高等师范自学考试培训
文中类:专科 每生每年11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300元
理工类(含体、音、美):
专科 每生每年1500元
本科 每生每年1700元
4、全日制脱产在校生
2002年新生仍按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价费(1996)177号)文件规定执行。从2003年新生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等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
按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现行住宿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年400元。
成人高等教育学费和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交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
三、社会力量和中外合作办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办学实际成本测算确定,各学校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以正式文件报省计委、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按有关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标准从2002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各校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在校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因参军、疾病或在入学一个月内因特殊原因等要求退学的要作退费处理。
五、各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予以刊登,否则,一律不准印发。各校发入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200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