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21〕3号)、《河南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豫学位〔2025〕3号)和《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宛院发〔2025〕82号)等文件精神,遵循择优授予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2.5年学制专升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5年制高起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学位授予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
(三)参加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按照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其质量满足本科培养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五)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存在考试作弊行为;
(三)提交的申报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且逾期未补齐更正的;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情形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在规定期限内,学位申请人填写《南阳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至继续教育学院。
(二)各学院选派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论文写作指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展论文答辩,并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其他相关材料逐个审核,将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的名单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决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结果一律报省学位委员会,并按要求完成学信网学位授予信息备案报送系统电子注册。
第四章 学士学位撤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学位:
(一)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或授予程序的。
第九条 学校拟作出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毕业论文(设计)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其中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复核专家应当具有中立性,此前参与过该学位申请人既往学术评价的专家应当回避。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毕业当年未达到授予条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办理学士学位授予证明。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宛院发〔2022〕3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南阳师范学院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