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视校园稳定工作。单位组织健全,并明确一把手为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2、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按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可以结合到每月一次的综治工作会议中去)。并及时上报排查调处情况及矛盾排查登记表,缺一次扣1分。 3、能积极做好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工作,人员措施落实。本单位出现法轮功人员进京或参与非法活动的,发现一人扣20分。 4、不发生规模较大的,有影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一起扣5分。①发生较大案事件被公安依法处理的扣5—10分;②校内人员群体斗殴每次扣5分;③出现校外人员参与的群体斗殴事件每次扣10分;④出现小字报扣2分,大字报扣5分,出现罢课罢教的扣10分;出现非法游行扣25分,出现人员上访扣5分;⑤与敌对势力联系或出卖机密扣10分。 5、信息畅通,思想教育得力,及时疏导和化解易发不安定因素的矛盾,教育疏导不力,视其情节和影响大小扣分。出现重大不稳定因素不及时上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每次扣3分,发现瞒报或弄虚作假的一次扣5分; 6、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没及时向保卫处报用工人员情况的每人次扣2分;使用临时工“三证”不全的,1人次扣2分;出现违法乱纪的一次扣3—5分; 7、出租房屋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完善手续(包括租赁合同等有关规定),家属区不准对外租赁。不经学院批准、备案或不是本院教职工租住,否则租住人员出现问题视情节扣出租房屋人所在单位2—10分以上。 8、未及时办理暂住户口证的扣2分。 9、受公、检、法机构处理的教职工,视民事、治安、刑事案情扣单位每人次5-15分,学生扣所在院系3-5分。 10、出现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影响恶劣的,不管得分多少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