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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阳师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通讯员:admin   来源:南阳师范学院保卫处    更新时间:17/05/27 14:35:02   点击次数:

宛院发〔2010〕101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消防工作 办法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附件:

南阳师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师范学院校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南阳师范学院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基建施工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责任。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扑救火灾、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校属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南阳师院防火委员会(简称防火委),防火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学校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与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督促落实全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开展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和知识技能培训,组织管理学校义务消防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防火委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在学校防火委的领导下实施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奖惩,建立完善的消防工作档案;

(二)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准确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学校防火委反映消防工作状况,提出初步建议,督促整改消防火灾隐患;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指导校内重点防火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八)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九)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新生入校后应专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应经常地检查其完好性能,妥善保管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按规定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转移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七)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各单位(部门)在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及责任人调整时,不因人员变更而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学生处、各教学单位、后勤服务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住宅区(学校产权)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和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对有重大火灾隐患而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防火委办公室汇报。

第十三条 学校确定下列部位(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一)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训练馆、校医院、演播厅、超市、学校开发公司酒店餐饮部及招待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机要室、博物馆、文物陈列馆、财务室、网络管理中心、广播电台、音乐琴房;

(三)危险化学品库房、物品仓库、变(配)电室、锅炉房、开发公司印刷厂、教材室;

(四)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室、实验室、高精密仪器室,监控中心;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六)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各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和验收。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燃放烟花、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必须提前向学校防火委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申报时必须明确活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制订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学校内新增营业性场所,如:超市、餐厅、书店、银行网点等,开业前应办理有关消防安全准营证,准营证(复印件)报学校防火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必须结合岗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防雷安全管理;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和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时,应将房屋出租情况向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校防火委办公室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校内外来务工临时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加强管理,严格培训。

第二十一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拔打“63523110”(学校总值班室内线“3110”)和“119”报告火警。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并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防火委每季度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要做到认真、严格,以达到“大事不出,小事减少、秩序良好”的目的。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一切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防火委报告。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防火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活动期间至少每小时巡查一次,活动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详细记载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改正或立即整改,并将违规和整改情况记录存档。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检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或防火委汇报并提出整改方案,责令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要采取启发式、案例式、模拟式等先进的教学培训方法;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防火防爆常识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报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相关机构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发火灾事故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或处罚。对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处分。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阳师范学院防火委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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