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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南阳师范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讯员:admin   来源:南阳师范学院保卫处    更新时间:17/05/27 04:59:58   点击次数:

宛院发〔2005〕72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南阳师范学院校园

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河南省教育厅、公安厅的有关精神,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从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秩序的需要出发,经学院研究,特制订《南阳师范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望各单位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使在校所有人员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校园管理 规定 通知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05429日印发

南阳师范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校园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河南省教育厅、公安厅有关精神,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到校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校园的秩序和安全是每一个师生员工的责任,除个人自觉遵守外还应加强监督,参与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杜绝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门 卫 管 理

第三条 门卫值班室是维护学校安全的第一屏障,值班人员要加强校区门前的管理,经常保持校门口周边干净整洁,按时启闭大门,保证师生员工的正常通行。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微或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出入校门。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学习班、短训班以及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其他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说明理由,经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内,离校时注销。所有人员要积极配合门卫的证件查验工作,不准无故刁难门卫工作人员,如有此现象保卫处依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门口长时间逗留、闲谈、打闹、寻衅滋事,门卫值班人员对以上行为人有权制止和劝走,对拒不听从劝告的,可交保卫处处理。

第六条 任何人不允许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进出大门必须下车推行,摩托车进出大门要减速慢行,并要接受门卫的检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验。携带公共物品出门的单位和个人应出具有关单位准予出门的证明,证明上必须写清楚出门的物品名称、种类和数量;携带个人物品出门必须出具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出门物品。

交 通 安 全

第八条 进入校区人员,要沿路靠右行,不得逆行,不准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必须凭车辆出入证出入。大小货车一律从东区西大门,西区东大门出入。机动车辆进入校区要靠右行进,不乱停,限速20KM以下,禁止鸣喇叭。

第十条 校内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学习开车和试刹车。

第十一条 对无车辆出入证而又不办理有关手续硬性进入校区的机动车,保卫部门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车辆和教职工及家属驾驶的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证。对在校内经商营运长期进出校园的车辆,由所使用车辆单位出面证明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证。

第十三条 其它来客来访车辆,如确实因工作和来访需要,应向门卫出示证明,说明理由,经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其它车辆和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

校 园 环 境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占用公共用地,如占用除责令其拆除修补外,并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准随意践踏草坪,毁坏花木,严禁向草坪、花坛、苗圃乱倒垃圾等物,严禁在校园内点火烧荒,违犯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爱护校园的公共设施,不得无故损坏,如有损坏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可给予经济、行政、治安处罚。

第十七条 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违章设施,家属区楼梯及走道内严禁推放杂物,如有违犯限期清理,如不清理,学校指定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并对违规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乱贴乱画,不准乱拉横幅,告示、通告、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广告栏内。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需到保卫处备案,经同意方可散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和散发违背我国宪法,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如经发现将追究散发和张贴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校内严禁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携带各类枪支、匕首、刮刀等凶器,违者除没收物品外,将由保卫处严处,情节严重者由保卫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学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校园广播外,禁止播放高声音响,如工作需要,应先向保卫处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对违规人员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治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划拳、酗酒、结伙斗殴和流氓活动,违犯者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和治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家属区夜晚10:30以后,严禁猜拳行令,禁止音响扰民,如有发生,除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外,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学生饲养宠物,家属区饲养宠物要严加看管,严防宠物伤人和宠物扰民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宠物主将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礼堂、阅览室、教室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抽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严禁在校园内主要通道溜旱冰、滑板。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从劝阻屡犯者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应讲文明、讲礼貌,言谈、穿着要得体,不允许穿托鞋进入公共教学场所,不允许光着上身出入校园。如有违犯,管理人员有权禁止进出。

校 园 秩 序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扰乱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对不听劝阻者,保卫部门可将其强行带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严禁摆摊设点,如属服务于学生的宣传促销活动,应向保卫处申请,以便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广场举行集会、演讲、娱乐演出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到保卫处备案。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主题、目的、人数、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最迟在活动前4个小时给予答复,组织者未经许可举行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各种车辆要整齐地摆放在指定位置,禁止随意乱放,违者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在校施工单位应向保卫处交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施工用材和车辆要在指定地点摆放,禁止随意堆放,危险工程要设隔离带,预防意外,对不文明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保卫处可给予经济处罚。

校 园 安 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围墙是学校安全的隔离带,任何人不允许破坏,如发现破坏者,保卫部门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准翻越围墙、栅栏、大门,严禁攀爬门、窗进入教学楼、办公楼和学生公寓,一经发现,校内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外来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电脑进行违法活动,违者除没收设备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进出校园收废品者,需持保卫处核发的收购许可证。保卫处要严格审核,并规定时间和区域。其他收废品者一律不得进入校区,如有发现没收所得。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违者除照价赔偿外,依据《消防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纪律和行政处罚,由保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本规定涉及的经济处罚,由保卫处联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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