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教学仪器设备责任感,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的使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不经请示,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者;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使用保管不当者;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其赔偿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零配件),要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
2、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要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三、凡将仪器设备擅自挪作私用,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拆改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四、在工作中非人为的事故或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损坏仪器设备者,经过设备科、学院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现场认定后,可酌情处理。
五、实验室人员和实验课教师要经常注意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如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弄清情况,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知情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和具体保管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