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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交汇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2-1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相互穿越、跨越及邻接工程的保护,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联合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交汇工程保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2023年2月5日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交汇工程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长输管道)相互穿越、跨越及邻接工程的保护,保障中线干线工程和油气长输管道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线干线工程与油气长输管道相互穿越、跨越及邻接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第二条 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协调交汇工程保护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中国南水北调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依法负责交汇工程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中线干线工程与油气长输管道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发展和安全。交汇工程应确保中线干线工程和油气长输管道安全。

(二)坚持依法合规。交汇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坚持统筹兼顾。交汇工程应统筹结合中线干线工程和油气长输管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尽可能避免在一定范围内多次交汇。

(四)坚持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交汇工程和既有工程的改建。

(五)坚持经济合理、保护环境。交汇工程应符合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等方面要求。

第四条 交汇工程后建方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调研中线干线工程、油气长输管道现状分布及规划情况,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后建方,提供有关信息。

根据调研结果,后建方应提出与既有工程交汇关系的处理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简介、交汇位置、施工起终点、设计交汇方式、环境和安全影响评价分析等基本信息),并征求既有工程管理单位意见。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五条 交汇工程后建方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向既有工程管理单位提交交汇工程设计方案和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并就建设项目概况、技术参数、交汇位置描述、拟定通过方案等作出说明。后建方应优先选用满足既有工程防护要求、对既有工程扰动小和施工便利的技术方案,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接到后建方交汇工程设计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后建方应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响应落实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交汇工程采用穿越方式的,后建方应优先选择对既有工程影响较小的部位穿越,尽量避开既有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合理选择定向钻、顶管、盾构等穿越方式,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应为后建方提供便利。

第七条 交汇工程采用跨越和邻接方式的,交汇距离应综合考虑既有工程保护工作需要。

第八条 交汇工程由后建方负责建设,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平等协商。

交汇工程施工前,后建方与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应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防护协议。

交汇工程施工过程中,后建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既有工程及附属设施实施良好保护。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工程保护指导。

交汇工程由后建方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参与,竣工资料由双方归档。

第九条 交汇工程因施工需要在既有工程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内进行勘探、取土、弃土、堆料、设置临时设施、临时占用既有工程管理单位用地等活动,应经既有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依法依规采取保护措施,并接受既有工程管理单位的全过程保护指导,工程施工结束后恢复原貌。

第十条 交汇工程后建方应在交汇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需要设置视频监控、监测等措施的,视频监控信号及有关数据应同时传输给既有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交汇工程同为新建、改(扩)建时,双方建设单位应按照利于保护、推动建设、节省投资等要求,共同协商,合理选择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交汇工程双方管理单位应签订互保协议,建立沟通协调长效机制,建立风险问题清单,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联合开展一次交流会商或应急演练等专项工作。

第十三条 交汇工程双方管理单位对本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保护对方设施,并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维护、检修发生在对方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内时,应向对方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维护检修技术方案并接受全过程监管,维护检修结束后尽快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 交汇工程日常巡检、维护中发现对方设施存在异常现象或隐患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管理单位;当交汇工程出现紧急事故危及对方设施运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管理单位,双方应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风险。

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防汛、冰期输水期间,交汇工程双方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查和保护。

第十五条 交汇工程一方需要停用、封存或废弃时,其处理实施方案应征求对方管理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中线干线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总干渠渠道和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油气长输管道,指连接油气产地、储存库及使用单位,用于长距离输送石油、天然气商品介质的钢制管道。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油气田集输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中线干线工程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分别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划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