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id

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转发学校“关于延长博士研究生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5-25 作者:张新忠 来源 :10


为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实际,对《南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宛院发〔2013〕16号)文件中的关于引进或委培博士待遇条款中的“三年内享受校内副教授岗位津贴”一项进行修订,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享受校内副教授岗位津贴期限延长两年。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报资格

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研究生。

二、评审条件

学校参照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2009] 273号)文件规定的副教授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三、评审程序

1.个人填报评审简表,填写的业绩成果为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业绩,所在学院签署业绩成果审核意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2. 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 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及荣誉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4. 报校评审组织评审;

5. 公示。

四、几点说明

1. 每年组织评审1-2次。

2. 2012年(含)后来校工作的且已经享受满3年副教授岗位津贴的博士研究生,首次评审通过的,从副教授岗位津贴结束之日起追溯享受2年;首次未通过(或未参加)评审的,可参加下一次评审,评审通过的,享受待遇时间相应递减,直至两年期满。

3. 2012年前来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首次评审通过的,从评审通过当月起享受两年副教授岗位津贴,首次未通过(或未参加)评审的,可参加下一次评审,评审通过的,享受待遇时间相应递减,直至两年期满。

4. 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未满3年的,在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3年间评审通过的,延长享受2年副教授岗位津贴,3年期间未通过评审的,满3年后可继续参加评审,享受待遇时间相应递减,直至两年期满。

5. 延长享受副教授岗位津贴期间取得副高级职称的本次延长享受期限自动终止。

6.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首次评审时间安排

1.5月25日通知到各单位;

2.5月26日各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汇总表》报人事处N411房间;

3.5月27日-5月31日,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系统个人版填报《评审简表》;

4.6月1日-2日,申报人员持《评审简表》到教务处、科研处审核教学、科研业绩;

5.6月5日,申报人员将所在单位、教务处、科研处签字盖章的《评审简表》及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N411房间;

6.6月6日——7日,学校组织评审;

7.6月8日,公示。

首次评审时间初步安排如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人事处

院长办公室

2017-5-25

上一篇:关于组织申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骨干队伍建设项目”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学习《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