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仪器室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仪器室设备及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2.仪器室专职管理人员要参加学校或本单位组织的四防建设(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和培训。
3.仪器室参加协助的工作人员,必须有仪器室的专职管理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仪器。
4.仪器室专职管理人员每天检查仪器室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5.实验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6.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实行单独或隔离存放,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仪器室内的各类灭火器,要求定期检查。仪器室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7.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8.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并立即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同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9.仪器室工作人员离开仪器室时,必须整理实验操作台面、检查仪器,检查整个仪器室的门、窗和水、电、气路,确保安全。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