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研究生行为准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南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南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等,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师范学院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各实验室、实训室和科研室等场所出现的安全隐患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或未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细则予以责任认定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认定及处罚措施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隐患,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统一认定为实验室安全隐患,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书面整改通知: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者实验人员在实验期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擅自离岗以运行设备系非可过夜运行设备为准)。
2、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3、不服从、不配合学校、学院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或私自改变实验室用途或装修但无备案等情况。
4、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以及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危险性气瓶、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特种设备,缺乏必要防护的情况。
5、未按规定进行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超量存放化学品,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6、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室内垃圾过多影响安全疏散,或者用电设备周围有易燃易爆品的情况。
7、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对实验室因同一安全隐患连续接到两次整改通知,或者一学期接到三次整改通知的,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一学年中受两次通报批评的实验室,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 实验室事故认定及处罚措施
因在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无视安全规定、擅自离岗等行为酿成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程度分别处理:
1、造成轻度财产损失且未造成人员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在学院内通报批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警告及以下处分,责令实验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涉事直接责任人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涉事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造成一般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轻伤及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给予实验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责令实验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暂停涉事教师或学生实验室使用权,涉事实验室限期整顿,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涉事直接责任人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涉事直接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涉事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同时取消涉事本科生或研究生当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取消涉事教师当年评奖评优、招收研究生等资格。
3、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重伤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建议学校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警告处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职工、学生,以及其他用工方式人员)记过及以下处分,责令实验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收回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实验室使用权,涉事实验室限期整顿,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涉事直接责任人赔偿学院、他人财产损失,涉事直接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涉事直接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取消涉事本科生或研究生两年奖学金评选资格,取消涉事教师两年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拔任用以及招收研究生等资格。
4、造成特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停止涉事责任人及指导教师、实验室所属系(中心)主任、分管学院领导各项职务,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上报学校,由学校视责任划分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介入处理的,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结果为准。
第六条 学院鼓励积极监督举报各种危害实验室安全的行为,经学院查证核实后,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一定奖励,举报电话:0377-63513735。举报邮箱:nynuhgxy211@163.com。学院对举报人及举报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条 若学院现有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追责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及河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及河南省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