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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6-03-25 10:12 点击:


南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22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南阳师范学院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上级的决定、决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工作。

2.根据党代会、党委确定的方针、原则,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学年度及学期工作计划。

3.讨论审定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止,研究决定依法治校方面的有关问题。

4.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研究生培养、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与交流、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后勤保障、基本建设、校园安全、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体育、卫生等重大问题和重要行政工作。

5.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培养、引进人才的措施;依据有关规定,研究教师的聘任与解聘、人员的调入调出、校内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聘与聘任办法;研究出国(境)组团与校、处级领导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国等事项。

6.研究落实立德树人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7.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讨论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学校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预算外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初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8.确定及调整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

9.审议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重要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需要研究的其他行政问题。

以上条款中,按照《中共南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党文〔201917号)规定应提交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列席该议题研究。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研究某项工作时,其分管领导一般应在场。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定。由议题申报部门和分管校长对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校通过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和所作出的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随意传播和扩散。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宛院党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