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各级领导班子活力,促进干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交流工作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重点是具有管理职能的部门行政领导干部和各类党务政工干部。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
(三)在同一部门任职满两届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五)教学院(系)的业务领导干部的交流,应用其所长,注重发挥其教学、科研方面的专长,原则上不脱离专业单位,属于必须交流对象的,可作特殊需要处理。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接近退职年龄的,原则上不作交流,属于第三条规定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经考核考察确定不称职的;
(四)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其它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五条 干部交流应该有计划地在学校党务、行政机关与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之间,党群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进行。
第三章 程序与实施
第六条 干部交流工作由党委负责,组织部具体实施。一般程序如下:
(一) 组织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二) 组织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
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干部本人意见;
(三) 党委讨论决定;
(四) 党委或组织部负责同志给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和找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五) 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干部交流应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要抓住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的时机,特别是学校全员聘任期满的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八条 交流干部实行任期制。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第九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一般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四章 纪律
第十条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 要坚决克服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作出的干部交流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调整的干部,应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二) 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
(三) 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到新岗位上班,拖延、拒绝上岗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四) 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调出前所在单位的工作,不准从调出单位携带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