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优秀人才队伍,为推进全国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豫鄂陕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创新创业活力城“三大建设”,奋力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南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宛发〔2011〕6号)和《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宛发〔2015〕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拔尖人才是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在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具有较高造诣、重大创新,为南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社会认可、注重实绩原则。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应从各行业各领域(含中央、省驻宛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产生。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服务社会,贡献社会,公众口碑好;学风严谨,崇尚真理,诚实守信,业绩突出,在同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和较大影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近三年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并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业绩在省内学术界获得公认。
(二)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有创新性理论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以上部门所采用,在省内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或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责任感强,企业盈利情况好,连续三年以上保持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长期在教育管理或教学一线工作,创新管理理论或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科研成绩显著,专业水平处于省内领先。
(六)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专业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同行和社会认可,尤其是在诊治疑难危重病症、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中医药传承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
(七)长期在农业生产或科技推广一线工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为粮食生产核心区南阳主产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领域,专业水平省内领先,成绩突出,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九)长期在企业生产一线工作,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总结出一整套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省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十)长期在社会管理、社区服务、基层治理一线工作,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心、责任感强,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丰富,成绩显著,表现突出,对推动社会工作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 选拔市拔尖人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各县区党委、各单位党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的申报人员审核、考察、公示,提出推荐人选。
(二)资格复审。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的资格进行复审。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业绩进行分类评审、综合衡量,提出初步人选。
(四)组织考察。对初步人选深入考察,全面了解其政治表现、履职尽责、业务水平认可度、职业道德等情况。
(五)研究审定。汇总评审、考察情况,报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拟定建议人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六)社会公示。在新闻媒体及人才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命名表彰。根据公示结果,确认市拔尖人才名单,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公布并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使用和待遇
第八条 鼓励市拔尖人才立足本职岗位,多渠道发挥作用。
(一)积极发挥市拔尖人才在科技攻关中的领先作用。对影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的重大科技难题,组织市拔尖人才联合攻关,发挥他们的群体优势。
(二)积极发挥市拔尖人才在科学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涉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和决策,吸收市拔尖人才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积极发挥市拔尖人才的参政议政作用。注重吸收市拔尖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代表、委员,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方便。
(四)积极发挥市拔尖人才在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方面的 纽带作用。注意选派符合条件的市拔尖人才到领导岗位或基层挂职锻炼,或组织他们到农村、企业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智力帮扶等活动,促进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
(五)积极发挥市拔尖人才在推进创新创业中的领军作用。鼓励他们以技术入股、专利入股和持股经营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六)积极发挥市拔尖人才在培养人才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类培训邀请相关行业市拔尖人才授课,建立师带徒制度,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
第九条 市拔尖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阳市拔尖人才”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每人每月300元津贴,按年度进行发放。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研立项、科研经费,优先推荐参评市(厅)级以上各类人才奖项、荣誉,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每年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评选20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三年。届满后保留该届市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有新业绩且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市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十一条 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专家,身体健康,在职在岗,能坚持从事与荣誉称号相符合的业务工作的,不占评选指标,直接纳入市拔尖人才管理,享受一届市拔尖人才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实行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每年对市拔尖人才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业务水平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届满进行全面考核,做出组织鉴定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平时掌握和年度考核情况,实行即时调整和年度调整。管理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拔尖人才称号和待遇:
1.受到党、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调入党政机关工作的;
3.去世或调离我市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无突出业绩,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
6.不服从组织领导和管理、不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纳入市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十四条 建立市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各县区各单位党政领导与市拔尖人才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后顾之忧,为他们学习培训、科技帮扶、休假疗养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建立市拔尖人才培训制度。将市拔尖人才纳入年度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他们届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适时组织到省内外先进地区考察,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建立市拔尖人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管理期限内,市拔尖人才发生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报告。
第十七条 加大对市拔尖人才的宣传力度,选树先进典型,弘扬先进精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拔尖人才表彰奖励、津贴发放、健康体检、培训考察、看望慰问等相关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宛组〔2005〕17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