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院发〔2010〕28号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南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
校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南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实施意见》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校务公开 实施意见 通知
1 南阳师院院长办公室
2010
年3
月6
日
印发
南阳师范学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实行校务公开、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高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是保证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增强学校凝聚力,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校,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校务公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校务公开工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必须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
2、依法公开原则。校务公开不得违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事项应予以公开。
3、民主集中制原则。校务公开既要维护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校各级领导依法行使权力。
4、实事求是原则。列入校务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循序渐进,突出实效。
5、时效性原则。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保证校务公开的及时有效。
二、工作机制
第二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检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成立南阳师范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2、负责研究决定校务公开的政策、内容、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3、负责检查和考核校务公开工作,并作出奖惩决定。
4、负责批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有关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案。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校务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具体工作制度、措施和计划。
2、编制更新校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确定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3、负责校务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4、负责对有关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
5、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由纪委、工会、监察处、审计处有关人员和教代会、学生会、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等组成,负责检查、督促校务公开的实施。检查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委、工会、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
1、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南阳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校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校务公开有序开展。
2、对校务公开内容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接受群众举报,接待并向师生员工解释有关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
4、对搞好校务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部门,应参照学校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方式,结合实际,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组织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专干,负责制定相应的办法,落实业务范围内校务公开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建立校务公开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校务公开的责任,把校务公开作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检查、考核、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公开事项
第七条 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或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基本职责;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办事步骤、时限要求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投诉(举报)途径等。依据有关规定,学校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相关事项。
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办学基本情况。包括办学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果等。
2、学校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钱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3、招生就业情况。包括招生计划、政策、程序、纪律,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保送生的推荐条件、程序、名单,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招聘信息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在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理念、奋斗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决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园规划及其实施情况等。
2、教学、科研、财务预决算、资产管理、产业发展、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重要事项以及应该让师生员工知晓的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3、各类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大宗物资、教材图书和仪器设备采购的立项、预算、招投标、验收以及决算、审计等情况。
4、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5、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师聘任、干部任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工作调动、继续教育、人才引进、公派出国等政策、程序及结果;
6、教职工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津贴发放方案,住房分配、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使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管理办法,特困生学习费用的减免和资助、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保送等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事项。
四、公开形式
第八条 校务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提高校务公开的针对性。
(一)通过召开党代会、教代会、干部会、团代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教职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信息发布会等会议,通报学校主要工作和改革发展情况,并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党政文件、会议纪要、情况简报等公文形式公开学校研究的重要事项及问题。
(三)通过校报、校刊、电视、校园广播、专题网页、单位网站等新闻媒介和校内公开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和校内师生员工发布应予公开的事项。
(四)通过校务信箱、校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提供校务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或对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公开和反馈,使校务公开工作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积极探索重大决策听证、经费安排使用听证、教职员工申请列席招投标旁听等方式,建立师生员工参与校务公开的互动平台,不断丰富校务公开的形式。
五、公开时限
第九条 上级有关校务公开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以及本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文件要长期公开。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招生事务、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要定期公开。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时限外,公开起始时间一般应在校务事项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开程序
第十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具体如下:
1、事项确定。根据上级要求、学校实际、教职工意愿、社会热点、公众要求等,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校务公开的事项、形式、范围、时限、地点、责任人等。
2、组织实施。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实施,对已经列入校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由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列入校务公开目录、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特定事项须经监督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公开。向党内公开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校各级党组织内部公开。涉及学生个人的特定事项依申请公开。
3、监督检查。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收集对校务公开事项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向教职工和学生反馈结果。教代会、团代会、学生会等对校务公开事项有质询权,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答复。
4、规范管理。及时对校务公开的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规范建档,便于查阅。
七、校务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检查、总结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不按校务公开制度推进工作,造成政治、经济等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师生员工可通过监督电话或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检查监督组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
八、其他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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