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09】
【纪律处分条例】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因此,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作出上述修订后,实践中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如何准确确定,存在不同认识和看法。具体地,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的一年,还是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的一年半?对此,在讨论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对程序问题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应当按照“从新”的原则办理。且认为如果此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实践中将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为一年半的情况,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因此,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一年半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在确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时,如果该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认定,其处理也应依据该条例,况且处理还涉及受处分人的职级晋升、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具有实质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依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即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我们经研究,原则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
考虑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考虑到依据上述不同情况和原则办理,今后对被审查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就可能出现有的影响期为一年,有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为确保准确确定处分影响期和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建议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具体就是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为“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者一年半)”。(钟纪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