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6】
【案例解读监察法】
应立案调查而不立案调查的要问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11-26
【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在工作中掌握了该市某县副县长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其中包括A某违规将某施工项目承包给私营企业主B某并收受B某30余万元钱款,以开具虚假发票报账形式从单位财务套取公款20余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和跑官要官,违规决定由某私营企业为该县城区供暖并采购安装了该企业数台不合格的锅炉,后该锅炉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被有关执法部门叫停并拆除,此事导致当地政府直接损失500余万元,且因环保问题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当地群众反映较多。
对于A某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监委虽然启动初步核实、成立了核查组,但始终未见核查结果。相关问题多次被群众举报到省纪委监委,省纪委监委对于收到的信访举报高度重视,多次将举报材料转交该市纪委监委办理,但一直未见结果。后省纪委监委又多次收到相关举报,由信访部门两次发函给该市纪委监委,对反映A某问题进行督办并要结果,未见回应。
对此情况,省纪委监委调阅分析A某相关材料后,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案提由省纪委监委直接办理,正式对A某问题立案调查,查明A某确实存在上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遂按程序依纪依法对A某进行了处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调查过程中,省纪委监委同时对该市纪委监委前期办理情况进行了倒查。
经查,市纪委监委开始时对A某案件启动了初核程序,但在初核中了解到A某案件背景复杂,县委领导班子不和、有关人员之间矛盾激化,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为回避矛盾,遂将A某案中相关问题分别拆分给财务审计、工程评估等部门办理,致使在该问题上推诿扯皮、拖延时间。对于上述情况,省纪委监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党规党纪分别对市纪委监委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了问责和严肃处理。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经初步核实存在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纪委监委“应当”立案调查。这既是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授权性规定,也是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职责性规定。
纪委监委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承担着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重要任务。对于党和国家交予的重要任务,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职责,纪委监委应当守土有责、认真落实,不得回避矛盾、退让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以坚定的决心、顽强的意志、空前的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坚持思想从严、管党从严、执纪从严、治吏从严、作风从严、反腐从严,付出了艰巨努力,正本清源、拨正船头,保证了全党沿着正确航向前进,推动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党、对国家、对民族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这其中,就有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做出的巨大努力。十九大后我们党仍然一刻不停歇地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继续以霹雳手段惩治腐败,激浊扬清、固本培元,不断深化标本兼治,持续释放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信号。深化标本兼治,既要夯实治本的基础,又要敢于用好治标的利器,因为没有治标、没有惩戒的威慑,治本也会难以见到实效。在这其中,纪委监委就是承担标本兼治的重要机构之一,特别是在强化治标、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方面,纪委监委更应该义不容辞、勇于担当。
纪检监委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要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来履职尽责,就是要敢于监督、不怕得罪人。本案例中,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本来通过初步核实已经发现并掌握了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和事实证据,本应依法对A某的严重问题立案调查,但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却回避矛盾、不敢担当,有案不查、有贪不肃,自己不查,也不向上级报告,甚至在上级部门发函督办的情况下,仍然不作为、不履职,性质极为恶劣,在当地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正是基于这样的情况,省纪委监委及时“亮剑”,对A某严重问题直接调查处理,同时又对不作为不履职的该市纪委监委有关人员严肃问责、依规处理,充分履行了纪委监委监督执纪的职责要求,展现了纪委监委在对外惩治腐败的同时,也敢于“刀刃向内”、加强内部监督执纪的政治勇气,赢得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赞赏。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