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7】
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2-0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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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加强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精神实质
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考察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往往是从犯小错开始。打破非“好同志”即“阶下囚”的困境,“四种形态”给出了答案,那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违纪必究,破规必处,动辄则咎,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抓早抓小,治未病、治小病,发现问题苗头和轻微违纪行为就及时提醒和批评,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容易犯小错,即使犯了小错也不至于向大错发展;对程度在轻微以上的违纪行为,根据其程度和后果,分别依纪依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或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促其及时警醒,知耻知止;仅将极极少数已严重触犯法律的违纪者经纪律审查、党纪追究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种形态”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着眼于全体党员,用纪律规矩管住大多数,既面向各级领导干部,也面向普通党员;既盯住腐败行为,也看好日常表现。“四种形态”以党的纪律为戒尺,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受到纪律的约束,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的底线由主要是触犯法律前移至违反纪律,用严于法律的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的日常行为,发现党员的思想和言行出现违纪苗头就及时提醒,刚触犯纪律而尚未触犯法律就及时处置,体现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更严了。
“四种形态”重在标本兼治。治标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表明将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通过“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在纪律执行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推动党员增强纪律意识,“不敢”、“不想”做违纪的事情;使各单位及时发现和重视问题并促其健全制度和工作流程,完善机制,铲除各种违纪行为发生的机会和条件,使“不能腐”变成现实,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以此赢得党心民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当前,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按照中央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
转变监督理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克服惯性思维,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创造性运用“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切实管好本组织及其每一名党员。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纠正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切实回归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针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思路方法。要注重抓早抓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经常了解并动态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党员队伍实际状况,以纪律规矩为准绳,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即将或刚刚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及时拉回正轨。同时,督促各单位系统查找存在的纪律、作风和廉洁风险,及时运用流程管理、风险管理等科学管理理念、方法和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控风险。要强化纪律审查,注重“形态”转化。提出“四种形态”,决不是要限制甚至放弃纪律审查,而是要求针对性质和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恰当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实现从严治党的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格执行“六大纪律”,对各类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对“少数”、“极极少数”等几类严重违纪行为要施以重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要坚决防止把严重违法问题“大事化小”,仅做违纪处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更不能只“咬耳扯袖”而不查处。当然,要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犯错误的党员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
用纪律规矩和“四种形态”统领监督执纪工作。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线索处置环节,要以“六大纪律”为准绳,以“四种形态”为依据,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所有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纪律审查环节,要对照“六大纪律”确认问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依纪依规提出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轻处分、重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意见。在执纪审理环节,要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违规问题,审视其是否正确运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以及“四种形态”的运用是否恰当。(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总局纪检组组长 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