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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8】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12-1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党中央精神,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好《规定》,中央纪委办公厅日前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制定《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规定》的颁布,是党中央着眼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规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选人用人与管理监督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得到有力保障;突出实践特色,注重厘清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定位,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确保程序规定务实、管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高度自觉地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掌握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学习贯彻《规定》工作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将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穿始终。《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篇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一是明确给予部委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由党组讨论决定。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这有利于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对违纪党员干部严肃执行纪律的主体责任真正压实给党组,实现权责统一。二是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这既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职能的体现,也是中央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工委履行案件审理职能的体现。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理,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把关、处分平衡、备案案件监督,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构建完整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三是改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此类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作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同时,为加强监督制约,《规定》也赋予地方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对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并要求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此外,《规定》还对争议解决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参照执行范围等问题一并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逐条认真学习领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权力落实到位,为推进党组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率先垂范学、原原本本学,确保学深悟透。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层层传导压力。要丰富学习手段,配合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专题培训,通过学习研讨、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落实《规定》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工委要立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配套规定。要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析总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逐级请示汇报。

《规定》将于201911日正式施行。《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规定》执行到位,坚定自觉地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 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中央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 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纪检监察工委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