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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院纪发〔2016〕3号-中共南阳师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3-17】

宛院纪发〔2016〕3号

中共南阳师院纪委
关于印发《中共南阳师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学校各单位:
3月14日,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共南阳师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3月15日
 

中共南阳师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3.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5.听取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情况汇报;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纪律处分;审议党纪申诉案件的复议结果;通报重要案件查办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7.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8.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其他应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举行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纪委全委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条 会议议题可由纪委委员提出,由纪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报经纪委书记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对重大问题和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校党委报告,在会议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方案,并征求有关委员意见,经纪委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纪委办公室应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一天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在会上要积极发言,表明意见和态度。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决定和决议等文件;负责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议题审议
第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人员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计为表决票。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十八条 每次纪委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与会者自身利益和亲属关系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纪委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并可就会议议题表达口头意见,但对重大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次纪委全委会后一周内纪委办公室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阅。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每项决定或决议,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亦可向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反映,在上级纪委或学校党委未改变原决定或决议之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或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对所有涉密的文件,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全委会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党委贯彻中央作风建设八项规定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纪委全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