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7】
宛院纪发〔2016〕4号
南阳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受理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为查办案件提供线索;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信访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化解矛盾,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的范围:
(一)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性党风党纪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及学校工作人员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
(六)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程序分为受理、呈批、办理、办结、回复、统计、归档。
第六条 信访受理
(一)来信
1.设立群众信访举报箱,由专人负责每周一收取举报信件并填写《信访登记表》。
2.对接到的群众来信及时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拆阅。要求启口齐整,邮票、邮戳完整;认真清理随信夹带的物品;仔细阅读信件;认真登记。
3.收到署名由领导亲收的信访件,应及时送交领导亲自拆封,并在领导阅批后由专职人员统一登记。
(二)来访
1.纪检监察部门对来访人要认真接待,应初步了解来访者情况、目的,对受理的来访,要填写《信访登记表》,并做好谈话记录,并要求来访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留下来访人详细联系信息。
2.对不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三)举报电话、电子邮件
1.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通过纪检监察网站等
途径,向全校师生及社会公布。
2.受理举报电话要耐心细致,语言规范。要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尽量了解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及时填写《信访登记表》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3.受理网上举报,收到举报信息后要及时向举报人回复受理情况,对举报邮件进行下载、打印,及时填写《信访登记表》,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四)上级交办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领导转办和交办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相关信息,报分管校领导批阅。
(五)对于举报事实不清楚、线索不具体的信访举报件,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六)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要将反映问题进行简要登记,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信访呈批
根据信访举报的内容和具体情况,需报请领导阅批的,及时送纪委书记、党委书记、校长阅批,明确办理意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领导批示组织办理。
第八条 信访办理时限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信访办理方式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举报类的信访件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党组织和单位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均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校内交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涉及科级以下干部和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根据所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转交所在单位,按信访转办要求查处,交办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四)学校各单位对纪委、监察处交办的信访件,要
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
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对于申诉类的信访件,一般由批准原处分或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受理,进行复议或复查。申诉人若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件的办理必须确定二名或二名以上承办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信访件的办结
(一)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转办并要求查报回复的信访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按要求的时限,按时办结并上报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对于直接调查的信访件,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初步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阅形成处理结论。
(三)对于交办的信访件,交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办理完毕,并形成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纪委办
公室、监察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议后形成处理结论。
(四)信访件办理完毕后,由专人妥善保存、立卷归档,
不得长期滞留个人手中。严禁将信访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遗失。
第十五条 信访回复
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在信访事项办结后10日内,承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注意做好信访人疏导和稳定情绪工作,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
第十六条 信访件统计
(一)信访情况应每季度统计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纪委案管室报送信访统计表;对收到的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信访件,要按月向省纪委四室报送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
(二)每季度对信访情况进行统计,从被举报人职务、涉及部门、举报内容、涉及金额等方面进行统计比较,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以便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访档案管理
(一)已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材料原件、申诉材料原件;上级纪检监察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校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各单位对交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二)每季度按纪检监察档案管理规定整理、装订信访件,一案一卷,交由专人统一存档保管,以便调阅、查询。
第四章 信访工作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受理信访事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信访举报材料。
(二)信访举报材料,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人身份的内容。
(三)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部门或被举报人。
(六)对违反信访保密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
求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学校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回
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南阳师范学院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阳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 阳 师 范 学 院 监 察 处
201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