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4】
发布时间:2016/4/1115: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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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
校务公开工作检查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校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校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小组,由纪委、工会、监察处、审计处有关人员和教代会、学生会、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等组成(人选及人数由纪委确定),负责检查、督促校务公开的实施。检查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校务公开检查监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校务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南阳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校务公开内容。
第六条校务公开内容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校务公开内容涉及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校务公开情况。
第三章 检查监督的方式
第九条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监督人员深入基层,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校院两级校务公开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适时组成评议组进行检查评议。
第十一条采取群众座谈会形式,倾听群众意见。每半年邀请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群众对校、院两级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年终检查考核,采取民主测评与检查监督领导小组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校园两级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领导责任、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效果等方面。
第十三条受理群众对违反校务公开制度个人或事项的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二)拒不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的。
(三)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五)在检查考核中,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较大且公开工作确有失误的。
(六)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形式。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