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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人:马培孜     信息来源:工会      发布时间:2015-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各项任务,群策群力,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和聘任制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教职工建房及住房分配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评议机关工作作风,评议校务公开,评议工会工作。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大会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要做出说明。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行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以分会为单位经过教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同时具有工代会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及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和监督。

(四)在教代会上对学校工作和校、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和民主管理水平。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

(一)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以分会为单位,按照候选人名额,对照代表条件,组织教职工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初步候选人名额原则上按多于正式代表名额的10%掌握。经分会与所在党总支(党支部)研究,报校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召开教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正式代表。

(二)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若获得过半数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人选时,可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可另行选举。

(三)各选举单位选出的正式代表应报校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以确定其代表资格。个别确认代表资格无效的,原选举单位应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和补选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更换:

(一)停薪留职、调离或自动离开学校的。

(二)退休或自然减员的。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离职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失去教职工信任的。

(五)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

(六)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更换代表的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更换或补选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说明更换和补选代表的姓名及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工会,经研究同意后,按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组成:

教代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并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同步。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教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有关事宜。

(二)审议教代会议题和议程,研究大会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大会决议(决定)的草案。

(三)会议期间听取各代表团汇报并负责解答代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审查大会选举的各种组织候选人名单。

(五)检查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表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出,经教代会代表举手通过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议案,要提前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向教代会主席团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按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并负责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四)完成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教职工代表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贯彻及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进行专题视察、调研等活动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开展民主管理宣传,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和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提案的范围和提出:

(一)提案的范围: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基建、设备、教职工生活福利、校园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提案的提出:

1.教职工代表提出提案,事前应深入调查,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详略得当,表述清晰。

2.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应有1名正式代表提议,2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到法定人数的不列为提案。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但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3.教职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4.提案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填写时一式两份,用钢笔书写或打印,教职工代表应亲笔署名。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完成对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大会提出提案审查工作报告。

(二)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交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后,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

(一)所有办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地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解决。对重大问题及涉及面广的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二)院长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提案落实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逶拖拉的部门要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三)提案办理完毕后,职能部门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出该项提案的教职工代表及其代表团进行反馈,并及时将提案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通过以党委文件下发实施。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实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应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