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支部的各项决议、决定。
2、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支部讨论研究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支委会。凡属支部重要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支委会进行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对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到具体人负责组织实施。
4、坚持民主的原则。对事关支部发展建设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或召开支部教职工大会进行讨论。
二、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上级组织各项工作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
2、讨论审议支部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对年度工作做出部署和总结。
3、讨论审议支部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定的重要制度。
4、讨论审议支部经费管理办法、年度工作经费预决算。
5、讨论研究支部党务、行政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1、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支委会可由班子成员提议,经书记同意后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
2、凡提交支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方面要提出初步意见。
3、支委会与会人员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根据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请其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4、支委会开会时,与会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5、支委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其它方式。
6、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7、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予表决。
8、每次支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备查,重要问题发会议纪要。
四、决议督办和执行
1、支委会决议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由办公室分别通知到相关科室,并督促贯彻执行。
2、对支委会形成的决议,与会人员要带头执行,不能因意见分歧而有抵触行为。
3、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书记提出复议要求,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能改变。
4、支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办公室应按时综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书记汇报。
5、对支委会讨论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