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专项转移支付
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不断提升基层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水平,推动全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各级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教科文卫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是指省教科文卫体工会以本级财力安排的,支持所属基层工会开展专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分配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结合自身财力和重点工作统筹谋划,主要补助对基层工会工作起基础性、引领性作用的项目,以及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确定的重点工作。
(二)专款专用、讲求绩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三)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基层工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项目可行性和自身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项目。
(四)挂钩经费,促进拨缴。对经费上解(含省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下同)较上年下降且无特殊原因的基层工会,取消其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未建立工会经费独立账户的基层工会,取消其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第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申报类别及补助标准:
(一)送温暖补助: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节假日慰问等活动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基层工会上年度经费上解留成部分的30%计算。参照省总通常做法和惯例,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现场慰问另增加慰问金3万元,省总领导现场慰问增加慰问金5万元。慰问金为上限,可以相应减少,但不得突破。
(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补助:用于基层工会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维修修缮、配套设施购置等支出补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基层工会申报情况,每个职工活动场所建设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三)职工之家建设补助:用于基层工会职工之家环境装饰、设施配备购置等建设支出补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基层工会申报情况,每个职工之家建设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职工小家建设补助:用于基层工会职工小家环境装饰、设施配备购置等建设支出补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基层工会申报情况,每个职工小家建设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五)数智工会建设补助: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数智工会项目建设支出补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基层工会申报情况,每个数智工会项目建设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六)劳动技能竞赛补助: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技能竞赛活动支出补助,包括宣传材料印制、场地设备租赁、选手培训、视频制作、评审费用等,不得用于发放竞赛奖励。每个基层工会竞赛活动基础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竞赛决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每有1人进入所属科目第11-20名的,对所在基层工会额外补助0.5万元;每有1人进入所属科目前10名的,对所在基层工会额外补助1万元;额外补助累计上限为3万元。
(七)服务职工系列行动补助: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送医、送教、送文化、送技术、送科技”服务行动支出补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基层工会申报情况,每个基层工会补助不超过1万元,未开展此项行动的不予补助。
(八)爱心母婴室补助:用于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核验收的爱心母婴室的建设和运行。每个爱心母婴室补助不超过0.5万元。
(九)婚恋交友活动补助: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婚恋交友(单身联谊)活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基层工会申报情况,每场婚恋交友活动补助不超过0.2万元,开展活动未使用经费的不予补助。
(十)承办活动补助:根据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年度工作安排,由有意向承办相关活动的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确认后承办相关活动。活动结束后,基层工会提出资金拨付请示并附支出决算明细清单,交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核后据实拨付。
(十一)行业大工匠培育专项资金:为每名行业大工匠培育对象安排2万元培育经费,用于培育对象开展培训研修、交流学习、创新攻关等活动。
(十二)劳模创新工作室专项补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基层工会申报情况,对劳模工匠创新室予以经费支持,每个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建设运行,包括购置软硬件设备器材、改善工作条件、提升职工技能、创新课题攻关以及成果转化等。
(十三)心理健康关爱特殊行动补助: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心理健康关爱特殊行动支出补助。依据基层工会当年参加心理健康关爱特殊行动的实际职工人数,按每人15元标准予以补助。使用范围和要求按照《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心理健康关爱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教科文卫体工〔2024〕22号)执行。
第五条 所有补助项目均应通过单位工会账户列支,不是通过工会账户列支的项目不予补助。
第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所有补助项目支出必须符合《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发放的纪念品、奖品不在补助范围。
第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涉及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要计入基层工会固定资产。
第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自下拨之日起两年内未使用完毕的,剩余资金原则上缴回省教科文卫体工会。
第九条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专项资金监督等工作。各基层工会要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积极发挥本级经审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将对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开展情况等进行审计抽查、跟踪问效。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除要求全部退回补助资金外,两年内不得申报所有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委员会
2024年10月28日印发